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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喆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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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喆

       基本介绍:

        • 2015 年至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841)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液晶显示主控板卡全球市场份额超过30%;任职法务总监、首席法务宫、副总经理(分管法务及知识产权)

       • 2012 年至2015 年: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SZ: 002292)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动漫IP许可全球百强企业,玩具品牌全球前十, "中国动浸第一股";任职涉外法务经理、法务高级经理(知识产权)

       • 2011 年至2012 年:北京高朋团科技有限公司(Groupon 与腾讯中美合资公司);任职法律顾问

       • 2008 年至2011 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亚洲优秀律所、广东省优秀律所事务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2007 年至2009 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读

       • 2003 年至2007 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在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学士在读(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近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情况: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及海内外维权工作

       近年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包括全球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域名〉申请、维护、诉讼及许可管理工作, 在企业任职期间,帮助公司建立了海内外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维权体系, 构建、完善IP 风控、申请、许可及流程管理体系, 为业务的全球发展保驾护航。

       在工作期间,亦代表公司积极与香港、台湾、新加坡、印尼、韩国、德国、美国及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局、行业协会和律所代理所等专业机构等建立沟通渠道,充分了解海外法规及IP环境。2018 年度,因对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作出贡献,被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协会授予突出贡献荣誉证书。2017 年, 被评为"广州市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及投资收购

       代表公司完成了多个海内外知名IP 项目的投资收购, 带领团队完成了对目标IP 的尽职调查、价值评估及跨境交易方案设计,同时,根据IP 及项目的实际情况, 在海内外设计并落地执行可行的商标、版权、专利、域名扩展保护方案,控制目标凹的不足及风险,为后续IP的全球运营和产品自由贸易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在工作过程中, 亦对IP的尽职调查和投资收购进行了总结和研究。2018 年,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人在IP 尽职调查及技资收购方面的工作和研究进行了专访, 并发表题为《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投融资工具》一文, 随后该文亦被人民网转载刊登。

       2017 年-2018 年,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邀请, 为《高价值专利培育与评估》一书担任指导专家。该书已于2018 年4 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刊印出版。

       参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情况:

       2013 年作为奥飞娱乐的代理人,应诉美国Rhino Software , Inc.发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通过论证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中美软件许可费价格歧视等诉讼策略,全面取得胜诉。该案作为Rhino在中国系列维权的早期案件, 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确定了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2013 年-2014 年代表奥飞娱乐解决"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主角形象在欧洲多个国家、地区商标被抢注的问题, 通过欧盟商标异议、无效等程序,商标案件全部胜诉,解决了中国动浸IP 在欧盟进行版权及商标许可运营的障碍。 

       2013 年-2014 年代表奥飞娱乐处理公司系列产品商标在印尼、越南等东南亚地区被当地合作方商标抢注的问题,通过合同诉讼、商标争议等程序,成功为公司在东南亚地区的品牌开拓、产品销售、IP 运营及许可扫清障碍。

       2015 年代表奥飞娱乐处理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产品商标在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日本等地被美国合作方抢注事宜,通过精准的商标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通过谈判协商迫使合作方协议转让抢注商标。

       2015 年-2017 年代表视源股份处理公司核心商标"CVTE" 在欧盟的商标争议,通过与德国在先商标权人多伦沟通磋商,帮助公司获得欧盟商标专用权利。

       2016 年-2018 年代表视源股份成功处理公司核心品牌"MAXHUB"顶级域名在美国的争议及收购事宜,帮助公司核心品牌顺利开展海外及互联网推广。

       2018 年-2019 年代表视源股份,主导与鸿合科技公司在中美两地的系列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案件(标的额1. 4 亿人民币),取得公司满意的诉讼结果。该系列案件被媒体称为"教育行业专利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