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CFR)第37编(也就是美国商标法实施规则)第2.34条规定,商标申请必须含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申请基础:1. 实际商业使用(Use in commerce)实际商业使用是指商标在申请之日前已经在美国进行商业性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或者在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