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第3条 可作为商标保护的标识 | 能够将一个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相区分的各种符号,包含文字(包括人的姓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立体设计(包括产品或产品包装的外形)、颜色或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保护。 下列形状标识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 该形状源于商品属性本身; 2. 该形状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 3. 该形状赋予了商品重要价值。 |
德国《商标法》第8条 绝对驳回注册理由 | 1.所有不能以图像形式展示的标识——最新的《欧盟商标指令》(EU)2015/2436中,已无该强制要求,但德国《商标法》还未依据上述指令作出修改。 2.下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 该标识对于拟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而言不具有显著性; 2) 该标识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产地、生产时间等的描述性信息; 3) 该标识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4) 该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所适用的商品和/或服务的类型、特征或产地等产生混淆; 5) 该标识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6) 该标识包含国旗、国徽等内容; 7) 该标识包含表彰品质管制和保证等的官方标识; 8) 该标识包含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等内容; 9) 依据其他规定,该标识的使用会损害其他公共利益; 10) 申请人恶意注册。 如果上述第1)、2)、3)项所述标识通过其使用已经在相应公众中获得了显著性,那么该标志依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如果若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使用上述第6)、7)、8)项所述标识的使用许可,则该申请人可以将上述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 |
德国《商标法》第9条 相对驳回注册理由
| 1.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且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2.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导致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与其他商标产生联系的可能); 3.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但在先商标在德国境内拥有声誉,使用该在先商标将不公正地利用或损害其显著性或声誉。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申请过程中,DPMA不会审查相对驳回注册理由。但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公告后的3个月内对其提出异议。 |
从递交申请到注册,整个注册程序一般至少需要两三个月左右。如果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在审查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问题并需要申请人补正的,注册程序会相应延长。如果商标申请材料本身没有问题,且申请人请求加快注册程序,整个注册程序也可能在两三个星期内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没有住所、经营场所或惯常居住地的申请人,其德国商标的申请程序必须由德国律师代理。
1.递交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有:(1)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和地址;(2)体现商标的字符或图形文件,并需说明拟申请商标的类型;如果是彩色商标,还需说明对应的基础颜色(红、黄、蓝等);(3)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德文名称,最好使用德国专利商标承认的尼斯分类标准。
如果申请人主张优先权,还需要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家、优先权日、优先权号、优先权证明文件等。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即主张优先权,也可以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主张优先权。
2.形式审查
DPMA会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即所需基本信息是否已经全部齐备,相应的申请费用是否已经缴纳。
3.实质审查
DPMA对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仅限于对绝对注册障碍的审查,即审查该申请是否具有前述德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绝对注册障碍,如缺乏显著性、明显容易产生误导、含有国家主权标志、违反公序良俗等。具有绝对注册障碍的标识不得被注册为德国商标。
实质审查不会涉及相对注册障碍,即DPMA不会审查拟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4.授权注册
如果DPMA审查后,认为拟申请的商标符合形式要求,且不存在绝对注册障碍,DPMA会将拟申请商标进行注册,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并将相应的注册信息进行公告。
德国《商标法》第42条规定,在某商标注册公告之后,如果其他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公告的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在先权利之间存在混淆危险,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起商标异议程序。
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 | (1)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之间可能存在混淆危险; (2)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之间可能存在混淆危险; (3)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名称)之间可能存在混淆危险。 |
异议申请的提起要求 | 需以书面形式,在拟异议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DPMA提起,并需在异议期内缴纳相关费用。 |
异议申请的法律后果 | 如果异议成功,该注册商标将会在异议范围内被删除;如果异议不成功,该商标维持有效。 |
因商标权人放弃而删除 | 德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DPMA申请放弃某一商标的全部或部分。 |
因注册商标未使用而删除 | 德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某注册商标可因该商标在注册后连续5年未真实使用而被删除。 商标删除申请可以向德国地方法院或DPMA提出。如果删除申请是向DPMA提出,DPMA会告知商标权人。如果商标权人未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该注册商标会直接被删除;如果商标权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删除请求人需要在德国地方法院提起相应的删除程序。 |
因注册商标无效而删除 | 基于绝对注册障碍的无效删除程序 如果已注册商标具有德国《商标法》第3、7、8条规定的情形,即:该商标不具有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资格、申请人并非商标所有人、具有绝对注册障碍,则该注册商标可因他人的删除程序申请而被删除。 该删除申请需以书面形式向DPMA提出。收到他人的删除申请后,DPMA会告知商标权人。如果商标权人未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该注册商标会直接被删除。 |
基于相对注册障碍的无效删除程序 如果他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商标存在混淆危险,可依据相对注册障碍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无效删除程序。 |
项目 | 费用(欧元) |
申请费 --最多3类商标和/或服务 --自第4类商品或服务起 |
290 100/类 |
请求加快审查 | 200 |
提起异议程序 | 120 |
基于无效提起删除程序 | 300 |
基于权利丧失提起删除程序 | 100 |
第11-20年续展费 | 750 |
第21-30年续展费 | 750 |
每10年可无限次续展 | 750 |
*表中仅为部分官方费用,详情以官网为准。官费不定期进行调整,以申请当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