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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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法国专利保护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获得专利:

Ø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Ø  美学创作

Ø  智力活动、赌博及经济活动中的方案、规则及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Ø  信息的展示;

Ø  对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或外科手术方法以及诊断方法,但用于实施此类方法的产品不属于此列;

Ø  发明商业应用后将损害人类尊严、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但不得仅仅因为法律法规的禁止而判定发明违反公序良俗;

Ø  对于不同成长阶段的人体及其某一部分的发现不能获得专利,包括:(1)克隆人类的方法,(2)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3)工业或商业性使用人类胚胎,(4)对全部或部分基因序列的认识;

Ø  动物品种、根据《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第2100/94号欧共体理事会条例)已确立保护机制的植物品种,以及实质上是通过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或动物品种。

新颖性

    即不属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符合《巴黎公约》规定的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从现有技术中产生的,该发明即具有创造性。

实用性

一项发明如果可以在工业或农业中被制造或使用,即被视为具有实用性。

属于技术发明

法国专利仅涉及技术。

实用证书的授予条件和权利内容与发明专利相同,主要区别在于:(1)不建立检索评估报告(但在侵权诉讼中,实用证书的所有人仍须向法院提供专利检索评价报告),是不经任何实质审查就授予的权利;(2)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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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护证书:适用于药品,针对已经取得了市场准销许可的方法、药品或产品。在药物领域,新药上市需要获得许可,而上市许可的试验数据准备和审批过程时间漫长,客观缩短了药品专利权人行使和享受技术独占权的期限。因此,法国设立“补充保护证书”,弥补专利权人保护期限的损失。

根据法国法律规定,任何药物、药物制备方法、药物生产所必须的产品或该产品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人,如果其专利需要用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那么在上市许可审批被授予后,专利权人能够申请药物专利的“补充保护证书”。

此种证书附属于专利证书或实用证书,所赋权利与专利权相同,保护期限为基础权利(原发明专利或实用证书)到期日起最长5年,且药品通过批准后剩余的基本专利期加上补充专利期不超过15年。

 

1577178346770934.png  扩展:法国的实用证书V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

法国的实用证书

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

不仅保护产品,还保护方法

仅保护产品

有效期6年

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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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定欧洲专利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

法国是PCT协议缔约国。然而,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法国引入了PCT协议的第45(a)条款,“关闭”了PCT专利直接进入法国国家阶段的渠道。因此,获得法国PCT专利保护的唯一途径是向欧洲专利局申请欧洲专利,待欧洲专利局受理、审查、授权后,再选择于法国生效。因此,通过PCT申请进入法国耗时较长、费用较高、审查要求较严。

2.指定法国的欧洲专利申请

即通过欧洲专利局申请欧洲专利,在授予专利权后,指定法国作为生效国。该申请途径的审查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审查依据主要是《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专利授予条件。与法国国内申请相比,欧洲专利的申请费用较高,审查要求更为严格,授权周期也更长。

3.法国国内申请

即直接向INPI提出的仅在法国国内有效的专利申请。INPI仅对法国国内专利申请进行有限实质审查并出具专利检索评价报告。法国所适用的专利授予条件与欧洲专利局(EPO)基本一致。此外,法国还主动向《欧洲专利公约》及EPO的审查规则靠拢。因此,与前两种申请途径相比,法国国内申请具有审查要求低、授权速度快、申请补助高、权利保护强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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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内专利的审查过程简单且快速。迄今为止,法国仍不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同时委托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检索。针对发明专利与实用证书的申请及审查过程,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在INPI巴黎本部、各地方分局或各省市信息办公室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分局和各省市信息办公室将收到的发明专利申请转送巴黎本部。其中,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附图、委托书(可后补)等。申请阶段主张优先权的,需要在他国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优先权主张,优先权文件认证本可后补。

2.国防安全审查

INPI自申请日起1-5个月内将申请转交给国防部进行国防安全审查,以确认发明是否涉及法国的国家利益,期限为2周。

3.初步审查

通过国防安全审查之后,一般自申请日起2-5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部分。其中,形式审查由专利部行政处负责,技术审查由专利技术处负责。

与中国专利审查不同的是,法国的专利制度遵循“自动授予原则”,在审查过程中不对创造性作任何要求,在对新颖性、单一性、是否属于客体范围等方面的审查中都带有“明显”二字。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2-12条规定,上述专利审查规则在实践中被严格地解释和使用。对于“明显”一词,意在阻止专利审查机关越过法定审查职权。即便是专利申请存在很小的疑问,专利审查机关也不能拒绝授予专利权。这主要是因为,法国的法律制度体系认为,行政机关赋予的权利是一种推定权利,而法官才是最终裁判权的拥有者。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让市场去甄别技术价值。因此,企业或个人较容易获得法国国内专利证书。

4.初步检索报告

检索需要由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之内提出请求并缴纳检索费。

专利检索报告是对专利有效性和价值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INPI将专利检索工作委托欧洲专利局完成。欧洲专利局在自申请日起8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出具检索报告。INPI收到检索报告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明显不具有新颖性的发明申请,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经答复后仍明显缺乏新颖性的,申请将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专利的检索报告和欧洲专利一样,均由欧洲专利局做出。但是,法国专利申请中关于检索报告的费用比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检索报告的费用要低很多。此外,在申请法国专利后,如果申请人希望继续申请欧洲专利或国际专利,该检索报告依然可以用于欧洲专利的申请,并免除欧洲专利局的检索费。

如申请人提交的是实用证书申请,不需要检索报告。

5.公布

如果没有可以驳回的理由,INPI将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将申请和初步检索报告予以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如申请人希望在18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公开其申请,在该期间内任何时间均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要求INPI提前公开。

6.异议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第三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交反对意见和证据。INPI将向申请人转达意见和证据,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期限内给予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将被驳回。

7.最终检索报告

在申请人通过邮件与INPI交换意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可能的修改后,INPI编制最终检索报告。INPI一般在自申请日起第25个月公布最终检索评价报告。

8.授权并颁发证书

在授予专利权时,INPI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缴纳授权费和公告费。对已经缴纳费用的申请人,INPI将颁发专利证书。由于专利审查流程简单,法国国内专利的授权周期较短,一般为27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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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欧元)

说明

申请费

36

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缴纳,最迟提交专利申请后1个月内补缴。

检索费

520

在提交检索申请时缴纳,最迟提交检索申请后1个月内补缴。

授权费

90

INPI发出缴费通知时缴纳,即自申请日起24个月内。

权利要求超项费

40/每项

超出10项权利要求后缴纳。

年费

--第1年

--第2-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10年

--第11年

--第12年

--第13年

--第14年

--第15年

--第16年

--第17年

--第18年

--第19年

--第20年

 

包含在申请费中

38

76

96

136

180

220

260

300

350

400

450

510

570

640

720

790

 

 

减免后:19

减免后:57

减免后:72

补充专利的年费

940


 

*表中仅为部分官方费用,详情以官网为准。官费不定期进行调整,以申请当日实际公告为准。

下列申请人可享受高达50%的费用减缓政策:

  1.自然人;

  2.中小型企业:员工数少于1000人,且持有2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员工数也少于1000人;

  3.教育或科研领域的非营利性组织。

自然人无需提交任何文件即可享受减缓。企业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或在之后的1个月内提交满足条件的书面声明。非营利性组织需要主动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根据《巴黎公约》国民待遇规定,对于国外申请人应该也适用这些费用减缓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