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之德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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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在德国展会上可主张的权利均应为德国境内有效的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直接侵权(《专利法》第9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提供、向市场投放、使用或为了前述目的进口或者拥有受专利保护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保护的方法而在专利法保护范围内实施该方法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投入市场或者使用,或为前述目的进口或拥有直接通过专利保护的方法取得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侵犯专利权。

间接侵权(《专利法》第10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向无权实施专利的他人提供或者许诺提供受专利保护发明的实质性部分,且明知或应知该实质性部分将被他人用于实施专利保护发明的,属于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实用新型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和发明专利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外观设计

根据德国《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一项设计在知情使用者中产生的整体印象。因此,产品外观虽然在细节上与权利人主张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如果不足以在使用者中产生整体印象上的区别,则可能构成侵权。

构成侵犯外观设计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权利人允许,使用其外观设计的行为,特别是制造、许诺销售、向市场投放、进口、出口或使用包括了该外观设计或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为上述目的占有上述产品的行为。

商标

根据德国和欧盟的商标法律规定,商标权保护的是能够区分不同公司的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符号,包含文字(包括人的姓名)、设计、字母、数字、声音、立体设计(包括产品或产品包装的外形)、颜色或颜色组合。德国《商标法》还保护公司符号、互联网域名、作品名称、原产地标志。

根据德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即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商业活动中:在同样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符号;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符号,并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危险,或是导致公众产生符号与该商标存在关联的认知的风险;在与该商标享有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德国国内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符号,并且这种行为导致该著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无合理原因不正当利用或损害该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

著作权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也可以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科学和技术绘图。广义上的著作权自作品诞生之日起便自然产生。著作权在德国无需注册,行使著作权也无需提供注册证明。

在德国参展时即使只是展出科技产品和进行经济贸易活动,也会有发生著作权纠纷的可能性。根据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作者排他性地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出版权等权利。该法同样规定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科学或技术方法的呈现,诸如说明图、平面图、草图、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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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较为集中,德国又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人在展会上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也就相应较为多样,比较常见的包括民事警告信、临时禁令措施、侵权诉讼以及海关扣押,个别展会上也曾大范围出现过刑事侵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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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警告一般是由权利人在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侵权人单方发出的警告。警告信往往是由权利人的律师或代理人起草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可以是展前也可以是展会现场。同时,警告也包括展会现场由权利人口头发出的情况。在德国,权利人发出的警告信是一种严肃认真的权利主张,虽然其不是申请临时禁令或起诉前的必要步骤,但收到的企业也应认真对待,切勿置之不理。同时,警告信的发出往往意味着权利人暂不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双方尚有协商空间。

企业在展会中收到警告信后应立即请律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同时做好以下工作:(1)保存好对方提供的法律文件及权利人联系方式;(2)检查被警告人信息是否正确,被警告产品是否属于本公司;(3)在法律 专家帮助下,了解被警告内容及停止侵权声明的细节及后果;(4)立即处理展区内可能引发纠纷的侵权产品。在对侵权情况及文书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由律师与对方协商,决定后续如何处理,包括《停止侵权声明》是否签署、内容可作出何种修改等。如果警告信是无理的,那么被警告人可以给对方发“反警告信”,费用由对方承担。

如果限期内,参展商不按警告信中内容处理己方展品,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禁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警告信并非维权的必要程序,权利人也可在不发出民事警告的情况下申请临时禁令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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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作为德国展会常见的一项知识产权维权措施,因其快捷有效的特点而经常被权利人采用。被禁止的侵权行为通常包括在德国境内的销售行为(包括进口),使用、许诺销售(广告宣传),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将侵权产品投放流通领域,或者为上述目的而引入德国或占有。

1.申请条件

首先,权利人应拥有一项在德国有效的知识产权,并且该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第二,能够提供证据向法官证明相关产品明显侵权;第三,要证明临时禁令申请的紧迫性。德国不同法院对紧迫性时间长度的判断不完全相同,但一般权利人知晓侵权一个月内进行申请会认为具有紧迫性。只要申请人(通常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足够证据使法院确信该案件具有紧迫性,并且会给其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并且附上申请人的宣誓声明等材料,法院最快可在几小时内颁发诉前临时禁令,且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2.法律后果

在禁令送达的当场,往往伴随侵权产品的查扣及程序费用的缴纳。查扣侵权展品和撤下展台区域的侵权产品、宣传资料等均由法院执行官执行。

德国临时禁令的效力并不是“临时”的,只要未经撤回或通过异议成功撤销,临时禁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的法院裁定。临时禁令会在德国境内对侵权企业产生实际法律效力,若企业置之不理,将面临产品下架、扣押查封、罚款等,相关人员可能被刑事拘留或涉刑事诉讼,企业将承担丧失迅速打开国际市场的巨大机会成本并失去德国市场。

临时禁令送达后,权利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禁令的行为,原则上可以向法院请求对被申请人予以处罚。处罚形式包括最高可为25万欧元的罚金或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超过6个月、累计不超过2年的人身监禁。可见,违反临时禁令的后果是较为严重的。

3.应对方式

被送达临时禁令的企业应严格遵守禁令内容,配合执行官的现场执法,随后根据客观情况判断采取何种措施。民事执行官通常会现场要求被申请禁令的企业缴纳几千欧元不等的保证金,用于维持禁令有效,在被申请人在德国没有固定住所的情况下保障原告和法庭的相关费用得以偿付。这笔费用理论上可以通过成功的异议程序取回。但在送达禁令文书的当场,被申请禁令的企业应配合缴纳,否则将面临展位其他财产被法院扣押,无法继续参展的后果。而被申请禁令的参展企业现场工作人员往往因现金不足、对禁令不理解、对是否侵权不认同等实际问题拖延甚至拒绝缴纳,从而成为现场僵持与冲突的导火索,应引起参展企业和组展单位的足够重视。

在企业确认自己侵权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承认对方的请求,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参展企业可以选择与对方签订一份和解协议,协议中表明接受临时禁令的裁决,并且放弃对临时禁令提起复议的权利,同时要求对方放弃就此项纠纷进行起诉,争取让对方在临时禁令程序费用上作出一定让步。

在企业认为自己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聘请律师,对临时禁令提起异议,请求法院撤销临时禁令;或请求法院责令禁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正式提起侵权诉讼,如权利人不在该期限内正式起诉,则应撤销临时禁令并改判由权利人承担临时禁令相关的程序费用。

(1)在服务站或翻译人员的帮助下认真了解禁令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的信息是否正确、禁令依据的是哪项知识产权、禁令命令内容有哪些。

(2)认真履行禁令命令,主要包括停止展示被控侵权的产品、撤下相关宣传材料、撤下公司网站上涉案产品的外文信息、缴纳司法保证金。

(3)严格遵守禁令命令,不要待民事执行官离开后再次在展台摆放涉案产品和资料

(4)对所涉侵权行为进行事实上和法律程序上两方面的内部评估,主要包括是否的确侵权、原告的知识产权是否稳定有效、是否与权利人存在前期沟通从而可以质疑临时禁令的紧迫性、是否存在间接的合法授权等。

(5)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委托德国律师就禁令提起异议,请求撤销禁令,还可就缺乏正当性的临时禁令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6)保存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参加展会的证据、与原告企业的过往联系。

4.如何防御

企业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性保护文件(俗称“保护信”) 来避免法官签发临时禁令。保护信是德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一种被控侵权人自我保护的预防性措施。在权利人提出禁令申请之前,企业如果已经意识到可能碰到来自权利人或其它同行业竞争者的侵权主张,那该企业可以提前以不侵权、无紧迫性等理由向有管辖权的德国法院提交保护信。一来避免在不经过听取企业答辩的情况下就颁发禁令,二来争取通过充分的提前陈述而促使法官不颁发禁令。需要注意的是,不侵权理由必须是充分确凿的,否则将引起反效果。保护信可以通过德国电子保护信系统一次向多个法院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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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可以针对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的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起诉书的有效送达是民事程序启动的条件,虽然无法达到临时禁令的效果,让侵权企业当场撤下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等,民事诉讼仍然是展会常见的维权手段之一。

起诉书通过德国民事法院的执行官送达到被告在德国展会的展位上可以被视为有效送达。被告必须在两到四周的期限内通知法院是否聘请律师代理应诉,并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代理律师递交答辩状。将来法庭程序的所有信函 和文书也将全部送达该律师。

被告如不按时应诉,则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德国法院在就民事案件做缺席判决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在不听取抗辩意见的情况下,仅根据原告方的主张进行判决,结果往往是被告败诉,还被判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判决中认定侵权的产品,均不能在德国市场流通,企业还将面临侵权赔偿义务。如第二年继续赴德参展,权利人仍可请求法院将先前的判决强制执行,使被告侵权企业被迫放弃德国市场。

因此,展会中收到起诉书后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对起诉书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并自查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状况后,综合考量采取何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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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海关扣押可以发生在物流货运港口,也可发生在展会。针对德国展会进行的海关执法程序往往伴随着刑事执法程序,因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展会海关执法申请的同时提交一份刑事举报。具体应对方式,参见前述对刑事侵权举报的介绍。

德国境内的海关扣押,一旦权利人的扣押申请在海关成功备案,被举报货物入关时即会被海关截获并进行检查,该检查仅为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的形式上的检查,并不涉及技术及法律问题的判定。货物扣押后,海关会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如果被扣押方对海关执法行为有异议,必须在收到通知两周之内提出,否则货物将被海关扣押。被扣押方提出异议后,权利人需在收到异议通知两周内决定维持扣押或解除扣押,如权利人希望维持扣押,则须于两到四周内向海关提交一份临时禁令裁决,以支持海关的继续扣押,否则扣押解除。如果被扣押人不同意禁令,则须启动主诉侵权程序。主诉程序如果判定不侵权,将解除海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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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查程序可以因权利人的举报而启动,也可因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主动进行,然而后者比较少见。下述场景大概梳理了展会背景下刑事调查程序启动的流程:权利人A企业展前发现即将参展的B企业生产侵权产品,通过律师发警告信给B企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B企业置之不理。展会开始后,A企业对B企业展台进行了暗访取证,并向当地检查机关就B企业的侵权行为提起刑事举报。德国检察官接到举报后,连同当地海关及执法人员开始刑事调查:首先对被举报企业的展台及网站进行预查,确定达到初步侵权、具备主观故意两个要件后,检察官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1.法律后果

展会上权利人提出刑事侵权举报后,如果检察官认为举报人的证据足以达到“初始怀疑”的程度而让其相信存在侵权时,检察官就会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并在检查后做出处罚决定。处罚手段包括:展商自行撤下侵权产品和宣传材料不再展出、执法机构扣押侵权产品和宣传材料、处以刑事罚金等。如果刑事侵权行为为单位犯罪,刑事处罚可以针对企业法人中有代表权的组织或者组织中的成员,也就是企业管理层的领导,刑事责任甚至可以延伸至共同行为人、教唆人和协助人。

2.应对方式

参展现场人员面对德国检察官、海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一定要避免情绪过于激动或对抗执法,此前曾发生过参展人员因抗拒执法而被警方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被调查的参展企业可以向检察官核实举报人、被举报人、依据的权利等内容,并且解释不侵权的合理理由,除此之外,应配合执法处理展区内的侵权产品、宣传材料等,并配合出示护照、缴纳刑事罚金等要求。如果对刑事处罚不服,可以委托德国律师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