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健智 长安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律师/仲裁协会仲裁员
【案情简介】
产品市场销售的策略,主要含括有降价、促销及推出新一代的产品等方式,其主要是透过营销的手法来改变公司或产品在市场上的定位,虽以降价、促销及推出新一代产品的方式,可达成厂商在市场销售战略地位的些许变化,但仍不及透过专利侵权诉讼取得的实际影响力大;以专利侵权诉讼作为营销竞争的武器,除可透过诉讼在竞争中削弱对手的实力外,也可达到企业变相的广告及提高知名度功效;另若赢得了专利侵权的诉讼,更可获得可观的赔偿金收益;且主动出击之以战逼和手法,也较能令营销竞争的布局上取得先机;因此专利的诉讼对于市场的经营策略,将日趋转占极重要的地位[1];全球两大手机供应商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针对智慧型手机专利,环绕着营销地以绕着地球跑的诉讼思维,彼此间在多国进行专利争讼的交手,而在7年后的美国,法院终于做出三星侵犯苹果专利的判定,且专利赔偿金高达5.39亿美元[2],整体诉讼交战的过程对于国内厂商而言是值得引以为借镜的。
一、产品研发重布局,专利申请重要性
苹果公司在2007年推出了旗下的第一代智慧型手机iPhone,而苹果公司在推出智慧型手机iPhone的前置研发阶段,已同时对于研发的成果提出了专利的申请,并于美国取得了多项关于智慧型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外观专利包含US-D618677:黑色长方形前面板边缘具复数圆角之外观视觉诉求保护;US-D593087:凸起边缘的长方形前面板边缘具复数圆角之外观视觉诉求保护;及US-D604305:黑色萤幕上由16个彩色图像构成之网格之Icon及Gui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在智慧型手机领域而言可视为划时代的设计,也对整体智慧型手机市场的研发注入了新设计思维的活水。
三星公司2010年生产出旗下第一支智慧型手机Galaxy S,而三星公司于智慧型手机Galaxy S的前置研发阶段,也针对主要研发成果相关技术提出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而关于发明专利的内容主要着重于AM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的面板技术,而这一系列的AMOLED面板技术[3],以US7586254有机电致发光显示装置及US6787796有机电致发光显示装置和制造的方法2件发明专利,为该面板技术领域专利审查时引用次数较高,因此可知该面板技术专利于该领域也颇具重要性,以宏达电推出的智慧型手机Legend(传奇机)为例,宏达电Legend(传奇机)采用了三星公司AMOLED的面板,且宏达电Legend(传奇机)早三星公司Galaxy S约3个月上市,在市场上取得较早发售的先机,然三星公司以此专利技术作为营销策略,断货停止供应宏达电Legend(传奇机)之AMOLED面板[4],致使该智慧型手机因此无法生产销售,而形成市场的断层,由此窥知专利对于市场营销及竞争占有及重要的地位。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对于专利的布局都是极度重视的,但在布局的选择与广度上,苹果公司的布局思维略胜了三星公司一筹,苹果公司的专利申请除了技术与结构相关的发明专利外,另外对于产品的外观特征也进行了多个面向全面布局性的保护,反观三星公司则是仅针对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如前文所述宏达电之断货危机,虽然三星公司的发明专利在营销策略上发挥了其功效,但相对苹果公司就略显不足;一个产品专利的保护除了其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外,关于产品整体外型与操作介面等的外观专利,也是需要列入布局策略中专利申请考量的重点之一,如此一来才能使产品面临策略性的诉讼时,能有足够的武器与弹药与他人进行对抗,而不致于诉讼中期即面临弹尽援绝的窘况。
二、商业竞争多元化,专利布局须谨慎
随着智慧型手机产业的成熟,该领域的商业竞争上日渐加剧,相关专利的布局与取得,成为了智慧型手机厂商打压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各自定位的有效武器,因此专利诉讼的纠纷显著成长,而由专利诉讼的整体进程来看,已由过去的主打结构与制程专利诉讼,慢慢的转变为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也具效益的状态;智慧型手机专利诉讼中,近期以苹果公司与三星的专利诉讼最广为大众所知悉,因此以专利作为营销竞争的策略,是值得各智慧型手机生产销售供应炼产商所借鉴的;以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诉讼为例,苹果公司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主张三星公司侵权,认为其侵害该公司智慧型手机的外观及操作介面的Icon与Gui的设计专利,而经过了长时间的双方攻防,最终判定三星公司专利侵权并须赔偿高额赔偿金;由此知悉专利是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呈现的重要指标,而整体专利布局的广泛度,将会是放眼未来足以影响市场营销与竞争的重要利器,就如同「圈地运动」[5],海外专利的布局不足,将影响海外营销拓展的脚步。
苹果公司在2011年4月,向加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三星公司专利权及商标权侵害之诉讼,而专利诉讼整体内容包含:2件功能专利及3件外观设计专利,以整体诉讼最终的赔偿间来看,外观设计专利的赔偿金是令人亮眼的亮点;而苹果公司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于产品外观及Icon与Gui,认为三星公司生产之智慧型手机侵害了其上述的专利权;三星公司为了在商业竞争市场上与苹果公司相抗衡,于被诉侵权的同月,因应苹果公司提出的侵权诉讼,于韩国、日本、美国和德国对苹果公司进行了策略性的反诉动作,控诉苹果公司侵害其智慧型手机转换时区的相关技术发明专利;后续苹果公司果与三星公司又在其它营销产品的主要国家,相互提出了多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直到2012年7月为止,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双方,在全球的专利诉讼案总计多达50件,而专利战争的圈地范围也遍及日本、南韩、澳洲、法国、德国、荷兰、美国、英国、义大利等9个国家[6],因此产品研发专利之策略性先期布局,将对日后整体营销市场的影响极具重要性。
参考2019年10月16日WIPO公布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报告所示,工业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全球年度申请量,由2017年的1242100件提升至2018年的1312600件,整体成长了约70500件,成长比例约为5.7%,相对全球发明与新型专利申请总量的5.2%[7],外观设计专利的成长幅度是显著的;判断影响整体申请量的主因,在于苹果公司以3件设计专利主张三星公司侵权的最终正向结果,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从过去的较不被重视状态,转眼中成为了各大公司的重点申请项目;因此改变过去企业的思维,由过去认为的设计专利不具影响力,转变为透过多项设计专利配合发明专利,形成专利的高墙壁垒,将其他竞争对手阻隔于高筑的专利墙外,迫使对手在进行研发时必须回避相关专利,成为各企业专利布局策略的参考;透过此布局使竞争对手花更多时间研发改良新产品,尤其在智慧型手机产业,专利布局策略的完整,将有效影响竞争对手的研发时程,进而轻松将竞争对手甩在脑后。
三、专利布局差异性,几家欢乐几家愁
苹果公司相对三星公司的诉讼,于技术方面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包括了苹果公司的滑动解锁功能及三星公司的3G技术等,然而对于上述技术与功能发明专利的诉讼,其最终结果对于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双方皆是不满意的[8];但双方专利侵权的交战中,最终脱颖而出成为具举足轻重关键地位的,竟是过去较不受重视的设计专利;在双方的诉讼中,三星公司最终被判决认定侵害了苹果公司3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的审查判定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或是提起诉讼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为有效的专利,必须先解读设计专利的申请专利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差异点,在于设计专利只能有一个权利请求项,而权利请求项保护的范围在于图面,而在单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中,揭示相同基础条件的一个以上实施例,在美国是被允许的状态。
以苹果公司提出专利诉讼的案件来看,专利案US-D593087 及US-D618677,包含了一专利单一实施例及多实施例两种态样,其主要的保护范围是将设计的主体视觉外观以实线揭示,视为一整体外观设计,另除主要保护外其余实施例,更进一步保护智慧型手机的部分装饰性设计,并在图中以虚线标示不构成保护范围的部份;使其设计专利除保护智慧型手机的整体设计外,更包含其余部分特征的保护;另专利案US-D604305之保护范围,则是应用于显示萤幕的装饰性的设计,或其中一部分的使用者图形介面,两个视图中的显示萤幕皆以虚线揭示,表示其并不构成设计专利请求保护的一部分,所申请保护的是萤幕桌布上由多个方型Icon的排列所构成的使用者图形介面Gui[9];透过上述三个设计专利完整保护了iphone智慧型手机整体外观的设计;在诉讼期间双方对于设计侵权的认定上,产生极大的歧异;苹果公司认为侵害设计专利之侵权赔偿计算基础应以整支智慧型手机认定,而三星公司则认为应以单独设计专利所保护的构件为计算基础。
【US-D604305系针对显示萤幕的装饰性设计之使用者图形介面保护状态】
在诉讼过程中,地方法院法官提供给陪审团关于设计专利的权利范围解读指南,在指南中指出陪审团判断三星公司是否侵害苹果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时,须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的了解;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之申请专利范围仅一个请求项,该请求项则涵盖了申请案的所有图面,而申请案并不限定仅单一实施例,也可包含数个实施例的状态。
【US-D593087系为一案包含多实施例状态】
【US-D618677系为一案仅单一实施例状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侵权认定,系以整体外观视觉进行判断,并不限制在图面上的个别设计特征,而是图面中以实线所揭示的整体外观;苹果公司在2011年4月15日对三星公司提出专利侵权之诉讼后,初期陪审团认为苹果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垄断矩形具有圆角的特征,认为法院对于苹果公司存在偏袒;三星公司也对苹果公司提起反诉,诉求苹果公司侵犯了三星公司关于手机通信以及处理图片和音乐的专利权,但这部份反诉难以证明苹果公司涉及专利权的侵害,反而令陪审团心中产生三星公司处于防守的角色的看法;该案在2012年8月24日陪审团认定,三星公司涉及侵害了苹果公司的专利权及商标权,侵害赔偿金部份判定三星公司须赔偿苹果公司10.49亿美元。
地方法院2013年3月1日裁定,陪审团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应进行部分重审,而陪审团重审后地方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终局判决,判定三星公司须赔偿苹果公司9.29亿美元;对于地方法院终局判决的结果,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均不服并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5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废弃地方法院认定三星公司产品构成商品外观淡化之部分判决并发回更审,但裁定地方法院应就部分之损害赔偿立即做成终局判决;因此地方法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部份终局判决,判定三星公司须支付苹果公司5.48亿美元赔偿金,而商品外观淡化部分进行重新审理之程序;三星公司对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二审判决中关于设计专利判决的结果不服,因而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最高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裁定受理其上诉,但仅审理关于设计专利权人是否可包含其设计侵权产品之全部利益来做为其损害赔偿的争点;于2016年12月6日最高法院一致同意,认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损害赔偿引用错误资料,因而撤销原决定并发回更审;2017年2月7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发回更审之判决将工业产品解释为可包含侵权产品或其部分元件,因原一审法院对于案情及证据有较佳的了解,因此发回原审地方法院[10]。
地方法院接手该案续审后,对于工业产品系为整体产品或零组件的判赔认定,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审判及四天的审议作出裁决,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系以整支智慧手机为基础,而不是手机的零组件;其主要判断在于产品的特性上,若难以辨别产品使用设计专利,则以整体认定作为诉讼求偿的基础;如美国联邦最高巡回法院提出烤炉之多组件为例,其相对每个设计专利的侵害进行判断与计算是有困难的,且消费者不会单独购买上述品项,因此诉请侵权赔偿将以整体烤炉作为对象;相对的智慧型手机其黑色长方形前面板边缘具复数圆角、凸起边缘的长方形前面板边缘具复数圆角及黑色萤幕上由16个彩色图像构成之网格之Icon及Gui界面,上述组件无法单独售予消费者,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为终端产品的智慧型手机,因此在诉请侵权赔偿将以整体智慧型手机为对象;也因此三星公司的侵权赔偿,将视其智慧型手机的销售数量,作为其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的标的;因此于2018年5月24日,判决确定三星公司侵害苹果公司3件设计专利的赔偿金额为5.33亿美元;由于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诉讼结果先例,也使外观设计专利争论已久之有效性及价值问题,得到了有别以往更深层的认识与定义,对于日后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与赔偿金计算基准,也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与依据。
【专家评析】
本件设计专利诉讼的结果,无疑给了三星公司重重的一击,也唤起了全球各企业开始在专利布局策略上,日渐加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比例;然本次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判决结果,并非符合每个企业的期待,以Facebook及Google为例,此两大科技大公司皆认为,苹果公司设计专利诉讼的成功,将过度鼓励各企业提出大量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因此将影响许多面向产品的开发,会使产品开发上面临侵权回避及专利授权的额外成本;但本次的判决终究成为了后续类似案件判决的参考基础,而中国智慧型手机产业近年蓬勃发展,因此本案实值得国内智慧型手机产业在日后的全球专利布局策略上引以为鉴。综观本案整体,撰文者获得了如下的几点启示。
一、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明确化
经过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诉讼,可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的实体判断上已趋于明确,在侵权诉讼赔偿的侵权物个体判断上也有了准确的依据方向;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的实体判断上,有别于商标判断强调的”非功能性特征”,而外观设计专利判断包含了功能性与非功能性,以功能性、混淆误认及先前技术的比对等三个方向进行判断;于功能性的判断上以整体外观或是整体外观装饰,作为外观比对的判断基础,在判断上以专利图面之呈现整体观之;而混淆误认则是针对图面与侵权者的产品判断是否会令人产生误认的判断;在先前技术的比对上,应先比对先前技术,以确认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作为比对的基础;而就赔偿金的计算上以侵权物产品整体为标的而非零件,即以侵害设计专利之侵权产品的整体利益来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经由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诉讼的终结,也确立了美国专利法第289条规定关于设计专利的特有所得利益损害补偿措施,侵害设计专利无需适用分配原则,而允许专利权人可获取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所得利益作为损害赔偿之基础;因此设计专利权俨然成为一种极具殺伤力的武器,而诉讼结果也牵动了国外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由此证明诉讼结果影响了企业专利申请布局的思维,由过去主打结构专利之发明案,渐渐走向发明与外观设计平衡的趋势,值得国内企业在国际性的专利布局上引以为戒镜。
二、企业专利布局的全球化
由于市场全球化的结果,以及专利的特性属地主义,使得专利侵权与诉讼的发生地,将不再局限于母企业的所在国;以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为例,因智慧型手机为全球性的产品,且购买使用的普及率极高,形成整体专利侵权诉讼广达9个国家遍布3大洲;因此在专利申请的考量上可分为四个分类选择基础:(1)产品生产制造国家;(2)实际销售市场国家;(3)潜在销售市场国家;(4)未来销售市场国家;透过上述四个分类进行区分,另可透过国际性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应用,在产品研发初期在产品生产制造国家(中国)提出PCT母案的申请,以制度的优势延长布局多国考虑的时间,但需注意特定国家非PCT会员国之问题;另亦可应用国际优先权的制度,作为国际布局申请策略的考量;在专利全球布局的思考上,可优先在(1)产品生产制造国家及(2)实际销售市场国家作为基础申请国家,在PCT制度的延伸期与优先权期间,研析判断可能扩展销售的潜势区域,并布局申请于(3)潜在销售市场国家及(4)未来销售市场国家;使产品的营销及专利攻防上处在优势的地位。
三、专利申请策略的多元化
早期专利诉讼主要着眼于关于技术层面的发明专利,而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判决结果出炉后,外观设计专利俨然成为众多企业开始重视的当红炸子机;尤其判决的结果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是以智慧型手机整体为诉请赔偿的对象,而非以单独的元件作为判断基础,此结果牵动了侵权赔偿金额的幅度;在专利侵权判断上发明专利的技术层次较高,保护在于结构与技术,在非相关领域的公众或陪审团,能够轻易理解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侵权物技术者实为少数,需透过繁琐说明与举证使公众或陪审团理解,因此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困难度较高;相对外观设计专利,其所保护的标的在于视觉诉求的创造,即产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在侵权判断上可一视即知,单以视觉即可判断近似程度高低;因此在专利申请策略上,除了技术层面的发明专利外,也可考虑加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比重;以技术搭配外观进行整体保护策略的布局,作为企业智慧财产权的武器,在日后面临专利战的诉讼时,成为有效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
[1].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報 2016 年,33 卷,4 期,專利侵權訴訟被告廠商自願性資訊揭露之影響因素-賽局理論與資源基礎觀點,蔡語棠、欒錦榮。
[2].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2018年5月25日,專利情報 /專利個案評析/蘋果與三星世紀專利戰,陪審團終判三星賠5.39億美元。
[3].科技新報,2013年12月25日,三星手機螢幕發展歷史圖表/https://technews.tw/2013/12/25/samsung-cell-phone-screen-history-chart/
[4].鳳凰網,2010年8月23日,科技/數碼/手機/正文/AMOLED屏缺貨影響大:HTC Legend斷貨/http://tech.ifeng.com/digi/mobile/detail_2010_08/23/2148066_0.shtml
[5].香港知識產權交易所,IP新聞/專利決定競爭的高度/ http://hkipx.com/hk/content/328-12。
[6].北美智權,2012年10月2日,專利知識庫/專家專欄/影響智慧型手機發展的世紀訴訟 -蘋果 vs. 三星之美國專利訴訟。
[7].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2018年5月25日,專利情報 /專利統計/WIPO:2018年全球專利申請330萬件,年增長5.2%,連續九年成長。
[8].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2011年4月27日,專利情報 /專利訴訟/蘋果與三星互告事件觀察。
[9].北美智權,2012年9月3日,專利知識庫/專家專欄/解析美國法院審理設計專利侵害的陪審團指南-以Apple控告Samsung的侵權裁決為例說明。
[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月刊),2015 年8月224 期,智慧手機專利大戰的美國判決最新發展,王世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