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二巡回法院近期维持一项认定,裁定“鲨鱼宝宝”(Baby Shark)商标所有人在对数十家中国公司取得缺席判决的过程中,未能对其中两家完成有效送达。法院指出,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电子邮件送达不符合要求。

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将此案定性为“首例争议”,并判定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该公约是跨国司法送达的主要依据),在中国被起诉的当事人无法通过电子邮件有效接收送达。该裁决作出约两年前,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Gregory H. Woods曾作出最终部分缺席判决及永久禁令,判令商标所有人Smart Study公司从众多被告处获赔245万美元及利息。
然而,初审法院同时认定,Smart Study通过电子邮件向两家被告完成了送达,并据此驳回了对这两家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指出,《海牙送达公约》规定须通过“邮政渠道”向境外当事人进行送达,但未明确提及电子邮件。合议庭认为,除非一方当事人声明反对,否则公约规则可被解释为允许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送达方式。
合议庭表示,中国已根据公约规定,明确反对其居民通过电子邮件接受司法送达。
“无论如何,Smart Study未能证明存在任何紧急情形,足以采用公约所禁止的其他送达方式,”合议庭称。
根据法院文件,本案中有数十名被告被裁定缺席。除赔偿金额外,初审法院法官还永久禁止这些被告制造、进口、销售或分销任何与“鲨鱼宝宝”商标相似的产品。Smart Study公司旗下拥有学前品牌Pinkfong,该品牌于2016年推出了风靡网络的《鲨鱼宝宝》视频。
本案诉讼始于2021年,当时Smart Study在纽约联邦法院起诉一批中国实体,指控其在亚马逊上销售假冒的鲨鱼宝宝产品。
初审法院最初允许Smart Study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文件,但后来认定此举有误,因为《海牙送达公约》禁止以此种方式向位于中国的当事人进行送达。
2023年,第二巡回法院曾指出,Smart Study在对一项裁定提起上诉时跳过了某些程序步骤。该裁定认为,由于多家被控侵权的实体在中国境内未获有效送达,初审法院对它们不具有管辖权。
第二巡回法院合议庭由美国巡回法院法官Barrington D. Parker Jr.、Richard J. Sullivan和Joseph F. Bianco组成。
Smart Study公司的代理律师为Epstein Drangel LLP律师事务所的Ashly E. Sands、Jason M. Drangel、Kerry B. Brownlee及Danielle S. Futterman。
本案案号为Smart Study Co. LTD. v. Acuteye-US, 24-313,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
编译自:https://www.law360.com/ip/articles/2423817/2nd-circ-bars-email-service-in-chinese-baby-shark-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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