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和艺术的分界点在哪里?由此产生的作品应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这些都是知识产权法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在努力解决的问题。最近,一份判决为欧洲应该采取的做法提供了一些清晰思路,这有可能加强设计师的影响力。
版权 vs 外观设计权
通常而言,艺术作品和功能性产品的外观受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
功能性产品的外观可以通过外观设计权(design rights)加以保护。在欧洲,提供最长保护期(25年)的权利,是欧盟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EU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外观设计一经注册,就享有产品外观的垄断权。权利保护涵盖对知情用户不会产生实质性不同印象的产品。
另一方面,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对艺术作品的保护。版权不是垄断权。它仅仅限制复制行为,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作品。版权不经注册即自动产生。在欧洲,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因此,版权可以为作品提供自创作之日起一百多年的保护。
到目前为止,一切都很简单。然而,在艺术与外观设计的交叉点上却出现了复杂的问题。例如,手工制作的一次性座椅是艺术作品吗?能获得版权保护吗?其艺术价值的评估根据是什么?设计师的背景或主观意图是否具有相关性?如果一次性座椅随后被批量生产怎么办?该座椅能同时受到外观设计权和版权的保护吗?
根据近期的发展情况,欧洲可能终于开始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
“欧洲”版权
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的是,版权在整个欧洲并没有得到充分统一。虽然国际公约已使所有欧洲国家的版权保护达到最低标准,但是,在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和成为版权作品所要达到的标准方面,个别国家历来采用的是不同的准则。
例如,在英国,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艺术作品类型是特定的(图形作品、照片、拼贴画、建筑作品或工艺美术作品)。而其他国家的版权法可能涵盖的作品类型是开放的。
同样地,版权保护的门槛也不尽相同。在英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足够的技巧和劳动”(sufficient skill and labour)其中之一。而在其他欧洲国家,判断标准则与“智力创作”(intellectual creations)或“原创性”(original character)有关。
尽管没有统一的“欧洲版权”,但部分欧洲立法已经解决版权某些方面(的不统一问题)。十多年来,欧盟法院作出了一系列裁决,试图在这些立法的基础上协调统一欧盟各国的版权保护。
然而,就对外观设计提供版权保护而言,欧洲各国的做法仍有很大的差异。
欧盟法院的最新干预
有关版权保护的最新进展是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于9月12日作出了Cofemel判决(C-683/17)。
Cofemel判决源于Cofemel与G-Star Raw在葡萄牙的一场纠纷。这起案件涉及G-Star Raw牛仔裤和T恤衫的外观设计中享有版权的可能性问题。(判决原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但该判决尚不提供英文文本。)
从本质上来说,欧盟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作品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欧盟成员国是否可以自由选择获得版权保护所应满足的标准。现在,欧盟法院对Cofemel案的判决明确表明,功能性产品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要求与所有其他相关作品的要求相同,即必须具有“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体现作者的个性,并表达作者自由的、创造性的选择。
重要的是,这一判决清楚地表明,对艺术价值或审美印象的评估不是必要的判断标准。对艺术价值的任何评估都被认为过于主观和不确定,无法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
工业版权保护的革命?
在一些欧洲地区,这一判决的影响可能是深远的。
例如,近年来,意大利法院在考虑外观设计中是否存在版权时,采用了基于外观设计艺术价值的判断标准。这通常是由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对设计的认可所决定的。其结果是,历史性的外观设计比新设计更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与欧盟法院判决更不一致的,是英国法院现有的做法。只有外观设计符合“雕塑”或“工艺美术作品”的条件时,才允许获得版权保护。不完全属于这些类别的外观设计,则不能享有版权保护。例如,在一个众所周知的案例中,星球大战风暴士兵的头盔设计被认为既不是雕塑,也不是工艺美术作品。因此,它不符合英国版权保护的条件。
这两个国家(以及许多其他成员国)的现有做法似乎与欧盟法院的判决不一致。
乍一看,Cofemel判决似乎大大拓宽了享有版权保护的范围,为日常用品的外观设计打开了版权之门。然而,现实情况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原因有二:
第一,欧盟法院解释说,如果产品是围绕技术考虑而设计的,没有留下创作自由的余地,那么该产品将缺乏成为版权作品所必需的原创性。
第二,虽然欧盟法院明确表示,产品可以同时受到版权和外观设计权的保护,但也借此机会区分了这两种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欧盟法院认同这样的观点:过于宽泛的版权保护可能会损害外观设计权;并且,如果对琐碎物品(的外观设计)给予广泛的版权保护期,则会侵蚀版权制度本身的价值。因此,欧盟法院明确表示,不应为所有产品提供版权保护。
需要重新审视
在欧盟法院作出这一最新判决之后,成员国关于外观设计中的版权保护的现有做法,需要得到重新审视。除非不具有可行性,否则现行国内立法将需要根据Cofemel判决进行解读。可以预期国内立法将进一步修订,以与判决保持一致。因此,以前在部分地区可能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将在整个欧洲获得更坚实的立足点。
(文章编译于:www.iam-media.com。原文作者:Tom Oliver,英国伦敦Powell Gilbert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