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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服装企业美国版权侵权纠纷案启示(2018年)

吴秀荣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还原】

2018年4月,美国加州中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广东某服装企业连同其他10多家服装企业成为被告。原告Star Fabrics Inc.诉称,其享有7款纺织品印花图案平面设计的版权,而被告创作、制作、开发了侵犯其版权的作品,且生产了相关侵权产品,并通过全国性的零售商店、商品目录、在线网店等渠道分销、销售这些侵权产品。

据了解,原告Star Fabrics Inc.是美国一家以纺织品印花版权诉讼赔偿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曾在美国长时间起诉多家企业侵犯其纺织品印花设计的版权。自2015年以来,原告已提起了近300件诉讼,且几乎都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1]

在原告此前提起的版权侵权案件中,广东某服装企业多次被列为被告,但均以失败告终。可以说,原告一直顺风顺水,从版权侵权案件中获得了可观的赔偿。在本案中,广东某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出口美国,因服装上带有与原告享有版权的印花设计相似的图案,故而被原告起诉,并被要求赔偿数十万美元。

我国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时,大多选择消极处理,甚至坐以待毙。而本案中,广东某服装企业积极应诉,委托美国律师代理本案,并委托国内律师在世界范围内收集有利证据。

由于涉案的美国版权作品在美国版权登记之前已经在中国、意大利、英国等国的服装市场使用。因此,国内经办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广东某服装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收集证据,以证明在原告版权登记日前,该版权图案涉及的作品已经被他人设计出来并在服装产品上使用,也就是要摧毁原告的版权。

国内经办律师联系了意大利的版权律师,并主动找到了可能设计出相关图案的意大利公司,向他们了解情况。遗憾的是,意大利公司没有找出相关图案。之后,广东某服装企业和国内经办律师又调查了英国的公司,但英国公司答复的使用时间晚于原告版权登记时间。

鉴于不能破坏原告版权。国内经办律师初步收集国内的相关信息后,与美国律师讨论,并把取证的焦点集中于证明美国版权人在中国故意默许、放任版权侵权上。根据美国版权法,如果权利人放任或默许他人侵权,则权利人可能会丧失制止他人侵权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原告、被告均应根据对方提出的要求,向对方出示与案件相关的版权来源、使用版权的产品、生产工厂、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国内经办律师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在中国找到了曾帮助原告打样的印染企业。经办律师团队花费了数天时间翻查历史档案,并最终找到了打样时间比美国版权登记时间更早的图案记录,也找到了了解当时情况的工作人员,并就核心问题制作了笔录。按照美国律师的要求,经办律师将在中国收集的书面证据整理成数百页的证据,递交给了美国法院工作人员。

根据美国法律,证人要出庭接受原告、被告律师的交叉盘问,其证言才有效。证人还应当在美国领土上作证,但本案证人在中国境内,无法去美国,更不可能去美国加州中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当庭作证。最终,经过申请,在美国律师的安排下,证人在美国领事馆范围内出庭作证。整个盘问证人过程交锋异常激烈,除了中间短暂休息,盘问时间持续了九个小时。

证人证言对中国企业非常有利,就主要被诉之一的图案来说,证人证明了原告在委托中国工厂打样的时候并没有支付中国企业打样费,而且,并没有书面或口头禁止中国企业不得复制这一图案。另外,就案件涉及的另一个图案而言,在美国版权登记之前证人所在的企业已经使用,也就是说原告涉嫌将他人的图案登记在了自己名下,这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问题。

此外,经办律师还在中国的其它地区取证,也给原告施加了不小的压力。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对原告很不利。最终,在国内外律师的相互配合之下,原告被迫与诸多被告达成了一揽子和解方案。

【案例评析】

一、积极应诉是化解危机的前提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中国企业和产品不断占据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也挤压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在国际市场中,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竞争工具。在他国企业常常利用知识产权排挤或打压竞争对手、巩固或抢占市场份额的现实情况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等弱点,使得我国企业频频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侵权诉讼)通常存在语言不通、交通不便、应诉成本高、耗时长等特点,国内企业对当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律师事务所、服务机构等资源和信息的获取存在困难,加上部分权利人以高昂的赔偿金额造成心理震慑,不少企业心生怯意,不敢应战,尤其是中小企业,大多选择坐以待毙。

原告Star Fabrics Inc.此前也针对广东某服装企业提起过多起诉讼,但广东某企业均未积极应对,从而落败。而本案中,在十多家被告企业中,广东某企业是唯一一家敢于积极应对的企业。可见,消极处理根本毫无意义,只会长他人志气。只有积极应对,才有赢的可能性。

许多情况下,外国企业并不在乎诉讼的输赢,而是企图利用耗时费力、成本高昂的跨国诉讼拖垮对方,或者造成心理震慑,致使对方不敢应诉,从而将对方排挤出本国市场。在部分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将几十名甚至上百名个人或企业列为被告,这些被告中,最终应诉的寥寥无几,原告便可请求缺席判决,从而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结果。因此,对于有意扩展海外市场或希望守住现有海外业务的企业而言,不应诉是下下之策,积极应诉并寻求突破口,才是对待诉讼危机的合理选择。

二、正确的诉讼应对策略是制胜关键

本案中,广东某服装企业的一大制胜关键,在于采取了十分恰当的诉讼应对策略。美国版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放任或默许他人侵权,则权利人可能会丧失制止他人侵权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我国版权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完全按照中国版权法来处理案件,则根本不可能在中国收集到有利证据,更不可能迫使原告和解。

首先,该企业通过美国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在中国找到了关键证据和证人。证据开示制度是美国诉讼当事人获得证据的重要渠道,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制度强迫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提交与诉讼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广东某服装企业便是利用了这一制度,让原告提供了其在中国的加工厂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发现并找到关键证据和证人。

其次,利用庭外质询制度(Deposition)让关键的证人证言发挥应有的作用。找到关键证人还不够,还需要让证人证言充分发挥作用。庭外质询是指诉讼一方律师指定诉讼对方或者第三方掌握案件相关事实的证人接受质询盘问。提供证人供对方质询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如无合理理由不能拒绝。质询在法庭以外进行,经常安排在代理律师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办公室或者酒店会议室进行。质询无需在法院所在的城市进行,跨国诉讼中常常出现对方律师到证人所在国家、地区或者第三国进行庭外质询的情况。此外,法官不参加庭外质询程序,但会有法庭速记员在场,对问答内容全程进行记录,还可能全程录像。庭外质询的时间通常会很长,如本案中的质询过程持续了9个小时。证人必须如实作答,还会面临对方律师的盘问。如果证人应对不当,撒谎或落入对方律师设置的圈套,就可能对自己一方的案件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找到关键证人还不够,还需要让证人证言充分发挥作用。

可见,正确的诉讼策略是赢得诉讼的关键。正所谓,“术业有专攻”。应诉策略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因此,聘请专业且敬业的律师是十分重要的。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国内经办律师深入参与了案件的证据收集,国内外律师相互配合协作,也是本案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适当考虑组建合理分工、互相协作的律师团队,不仅仅国外代理律师,中方律师也可以在案件过程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三、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企业自身缺乏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投入不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往往是遇到麻烦,束手无策,才发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二是企业寻找资源和维权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例如,不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不熟悉当地的专业服务机构,不知道如何组建靠谱的律师团队,维权过程成本高耗时长等等。

除了企业应当增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对策之外,在国家和社会层面,还可以推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服务、实务培训、应对指导、资金援助等,集聚各方资源帮助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1] 根据JUSTIA检索结果显示,参见https://dockets.just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