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式生效,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落地。为深化与 RCEP成员国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高跨境电商企业海外风险防范能力,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成立跨境电商海外风险防范专家委员会,在境外清关规则、税务法规、资金安全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提供咨询,提高企业防范境外经营风险能力。
RCEP是中国对外签署的第19个自贸协定,同时也是中国参与的经济体量与影响力最大的自贸区,根据海关公布的最新数据,第一季度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2.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0.4%,RCEP带来的利好影响正在逐步显现。
RCEP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RCEP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部分,对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于“有正当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进口”,海关有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和依职权中止放行两种执法方式。
首先,如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进口,可向海关提出中止放行的申请,并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方也可以规定,在不损害一缔约方关于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将发货人、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描述、货物的数量,以及,如已知货物的原产地,应告知权利持有人。其次,海关也应当设立或维持关于进口装运的程序,可依职权中止放行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在此情况下,海关可以要求权利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在以上两种情况采取中止放行的措施时,海关应在合理期限内认定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利。在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这一节中,也规定了主管机关的对侵权货物的销毁程序和申请、储存、销毁等的费用要求。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总体标准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标准总体与RCEP 相类,远高于《 TRIPS 协议》。首先,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模式包括依申请的保护(海关被动保护)和依职权的保护(海关主动保护),与RCEP 标准相同;而《TRIPS协议》仅规定提供依申请保护模式是成员方的强制性义务;其次,在执法机关的权限方面,我国海关具有对货物的中止放行权,对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权,和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这一执法权限范围与 RCEP 要求的范围一致。而《TRIPS 协议》仅要求成员方边境执法机关具有对货物的中止放行权,而并不要求具有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权和处罚权。这是由于《 TRIPS协议》考虑到各成员方的行政体制与边境执法机构的权限的差异,所以仅做了各成员可以接受的最低要求;再次,我国在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认定侵权货物的处理等都与 RCEP相类。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提到2021年全年海关共查扣跨境电商侵权嫌疑货物1.78万批、199.57万件,扣留批次和数量在非货运渠道执法的占比,分别由2020年的11.69%和9.93%提升到2021年的23.25%和18.11%。我国对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问题的监管日渐完善和严格。
跨境电商的无界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之间的矛盾
在跨境电商发展的过程中,交易涉及的跨境往往不受地域、国界限制,交易对象也不仅限于境外的单一的国家或地区,因此商品的流转可能会经过两个甚至多个国家。即便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其本国就所销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也无法确保其在产品所销售到的国家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这种跨境电商的无界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之间的矛盾,是很多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因东南亚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等的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东盟各国中除泰国外,其他九国都曾长期受到殖民统治,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深受这些国家的影响。如菲律宾、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等国家深受英国、美国历史的影响,均继承了英美普通法传统。在上述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中,英国、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判例法具有重要地位。此外,越南、柬埔寨、泰国等国则沿袭了德国、法国的法律习惯,形成了以成文法为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东盟十国全部加入的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在所统计的有东盟国家加入的20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新加坡以加入了16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而高居东盟国家榜首,缅甸因只加入了2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而位于末尾。由此可见,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已经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执行程度和国际化程度都不高。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从中国输入到东盟各国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可能不会得到这些国家的认可和保护。尤其是专利权或商标权已在中国境内注册,但在境外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投资企业的专利技术在具备优势的情况下,有可能被盗用或伪造,更有甚者,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抢注专利,导致中国企业丧失东盟市场的专利自主权,在技术专利占优势的情况下,反而被指控侵犯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失去了市场优势和交易机会。
跨境电商合规建议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晓鹏律师在《跨境电商大监管:底层逻辑、合规运营与案例评析》中分享了跨境电商出口卖家面对知识产权风险的合规建议。跨境电商出口卖家在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前,应当对RCEP缔约国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做充分的调查以安排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相关计划与措施。对于自主研发设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事先对商品所涉的商标、专利技术与外观设计进行详细的调查检索,了解同类竞争者的知识产权情况;如检索发现商品有侵权可能,应对专利技术与商标设计做规避处理。为保护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在目标市场当地申请知识产权,并向中国海关备案实现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目标市场前,可聘请当地的中资国际律所的律师等专业人员对出口商品在当地出售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出具意见书,为日后的知识产权纠纷作风险防范。
来源:节选自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2022年3月出版发行的《跨境电商大监管:底层逻辑、合规运营与案例评析》,作者: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冯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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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晓鹏,辽宁本溪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从事海关实务工作二十余年,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作者曾在海关系统工作十七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后,承办过一批有影响力的贸易合规、跨境电商合规项目及争议解决案件,在IPO外贸合规、进出口关务、税务、外汇合规及筹划、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作者曾联系三年入选英国钱伯斯(Chambers)榜单,分别为:《2022年大中华法律指南》国际贸易- 海关、出口管制领域“领先律师”;《2021亚太法律指南》国际贸易 – 海关、出口管制领域“领先律师”;《2020亚太法律指南》公司/商事 – 东部沿海(广东)“潜质律师”。
2022年,出版第二本个人著作《跨境电商大监管:底层逻辑、合规运营与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