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使用的元宇宙概念或有不同,但品牌在元宇宙中的出现却并非将来之事。元宇宙品牌已然存在。元宇宙的概念尚可争论,元宇宙目前是否存在也是如此,但不可否认的是,元宇宙至少已近乎于某种现实存在。在“Roblox”、“Fortnite”、“Second Life”、“Descentraland”等数字空间,已经有可能销售商品和提供数字服务。 当然,近年来很多实体在这些空间已经主动用品牌来识别其商品和服务。其他公司对这一做法的兴趣也将日渐浓厚。
在元宇宙保护注册欧盟商标 品牌在这些空间的出现引发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本文讨论的是,已注册的商标是否会受到保护,以防止第三方在元宇宙领域注册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7年6月14日关于欧盟商标的(EU)2017/1001号条例规定,欧盟商标持有人仅有权阻止将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类似也是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项标准。 商标在元宇宙领域中的使用及注册,原则上对于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分析而言没有任何特殊之处,但对于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性分析来说,却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有人怀疑,服装类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阻止第三方将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元宇宙中的数字服装。 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与商品和服务类似性的分析有关,即数字商品或服务是否应视为类似于相应的非数字商品或服务。 就知名商标而言,这个问题不那么重要,因为知名商标享有更为广泛的保护,涵盖到未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过,由于多数商标并不知名,这一问题依然存在。
用于比较商品和服务的标准 解决办法只能在适用法律中寻找。有些情况没有多大争议。例如,一家建筑事务所如果拥有关于建筑设计服务的注册欧盟商标,则可阻止第三方注册该商标以及将该商标用于识别元宇宙数字不动产设计服务。尽管虚拟房产的设计服务并不包含在建筑设计服务中,它们仍然是与之类似的设计服务。 但是,其他情形却不太明确:第25类的服装商品应视为类似于元宇宙用户的化身的数字服装吗?第44类美发服务应视为类似于实体拟向虚拟空间用户的化身提供的虚拟美发服务吗?第43类餐馆服务应视为类似于供元宇宙用户的化身“进餐”的虚拟餐馆服务吗? 如果问题涉及商品和服务的比较,答案将由欧洲判例法确定的比较因素给出。 在“佳能”案(C-39/97, Canon, 29/09/1998, EU:C:1998:442)的判决书中,欧盟法院认为,评估商品类似性时,应考虑与商品本身有关的全部相关因素,包括商品性质、预期用途、使用方法以及商品彼此之间是竞争还是互补,等等(第23段)。 比较商品和服务时应考虑的因素为:性质、预期用途、使用方法、互补性和竞争。其他因素还可能包括商品/服务的销售渠道、相关公众以及惯常来源。 就商品和服务的性质而言,数字商品的性质明显不同于非数字商品。数字服装是软件。面向用户化身的数字美发服务也属于可下载的软件(第9类)或“软件即服务”(第42类),甚至是设计服务(第42类)。面向用户化身的餐馆服务也是可下载的软件(第9类)或“软件即服务”(第42类),甚至是娱乐服务(第41类)。 预期用途因素的应用是通过考察商品和服务的用途来完成的。通过应用这一因素来评估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性,数字商品和服务必须被认为与相应的非数字商品和服务不同。通过应用使用方法因素来评估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性时,也是如此,因为数字商品和服务的使用方法也不同于非数字商品和服务的使用方法。 数字商品和服务与非数字商品和服务之间也有可能既不互补,也无竞争。两者的销售渠道和惯常来源亦不同。就相关公众而言,必须考虑的是,尽管元宇宙商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最终可以被认为是用户的化身,相关公众却是一般消费者,即元宇宙用户。虽然对于所比较的商品和服务而言,一般消费者可能是相同的,但这并不足以断定存在类似性。
结语 通过应用商品和服务的比较因素,一定能得出的结论是,在元宇宙营销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原则上必须视为与相应的非数字商品和服务并不类似。 因此,如果某欧盟商标并不知名,而且覆盖的范围为服装(第25类)、餐馆服务(第43类)和美发服务(第44类),则其持有人原则上无法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从而在元宇宙识别相应的数字商品和服务。 但是,上述比较因素并非全部,未来可能会应用更适合元宇宙这个新事物的其他因素。还应该记住的是,这一问题取决于所讨论的商品和服务。显然,数字和非数字不动产建筑设计服务之间应视为类似。 不过,欧盟商标所有人如果想在元宇宙保护和使用其商标,最好在相应商品和服务上注册。
(本文由GDOIP编译自https://www.worldipreview.com/contributed-article/protecting-eu-trademarks-in-the-metaver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