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近日发布了一份先例性判决,明确专利的临时权利不适用于在专利到期后授权的情况。 上诉源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裁决,其中部分确认了审查员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3条和非法定重复授权驳回唐纳德·福里斯特的No.15/391116'116号美国专利申请的某些权利要求的决定。CAFC将本案描述为“非典型”案件,因为唐纳德·福里斯特于2016年12月27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题为“Apparatus for Selecting from a Touch Screen ”的116号申请,这是在唐纳德·福里斯特的申请所要求的优先权到期的一年后。116申请要求1995年3月27日提交的申请的优先权。 唐纳德·福里斯特对此没有异议,但声称如果要颁发该专利,他仍将获得该专利的临时权利。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则表明,唐纳德·福里斯特在上诉中没有个人权利,因为根据CAFC的意见,“他不能通过零期限的专利授予获得任何可执行的权利”。 唐纳德·福里斯特认为,无论专利何时发布,专利权人始终有权享有临时权利,“因为临时权利从发布之日起一直持续到专利颁发”,而且《美国法典》第35编第154(a)(2)条规定的20年期限“与临时权利期限无关”,CAFC指出。但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并解释了采纳这种观点的后果: “根据这一观点,专利权人实际上可以从专利到期日之后颁发的专利中受益,因为专利的临时权利期限将超过专利的20年期限。事实上,如果我们采用唐纳德·福里斯特先生对法规的理解,那么第154条中的任何规定都无法阻止他在获得一项已过期的临时权利专利的同时,继续申请另一项延续专利,并通过后来的第二项已过期专利获得涵盖后续时间段的第二轮临时权利”。CAFC随后进一步探讨了根据该法规,专利是否包括在专利到期后授予临时权利,最终明确回答是不包括。 CAFC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词典对“临时”的定义,并解释说,临时权利“是临时的、仅在过渡期间存在的占位性权利”,即“在其他权利生效并取代它们之前”。因此,临时权利必然先于排他性权利,并且“不仅仅存在于真空中”。 唐纳德·福里斯特唯一的反驳理由是,该法规清晰明了,必须按照其明确的含义来理解,但CAFC表示,这种理解“进行了过于狭隘的法律分析”。法院表示,必须结合上下文来理解相关的法律用语,当人们这样做时,就会发现法规清晰地表明“规定临时权利必须在授予排除性权利之前授予。” CAFC进一步驳回了唐纳德·福里斯特的论点——临时权利是专利法定20年期限的例外,并指出国会无疑会对这种“从根本上令人惊讶”的法规解释作出规定,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CAFC驳回了唐纳德·福里斯特的上诉。 内容来源:https://ipwatchdog.com/2025/04/03/federal-circuit-tells-patent-applicant-expired-patents-dont-get-provisional-rights-either/id=187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