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外文等效原则的司法适用标准 该原则用于评估现代非生僻外语词汇的可注册性,其核心审查标准为:“普通美国消费者”是否会将该外文商标翻译为英文,以及译义在相关商业语境中的认知效果如何。 然而,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存在差异化。例如,获准注册的葡萄酒商标“VEUVE ROYALE”(法语“皇室寡妇”)未受已存在的“THE WIDOW”(英语“寡妇”)的影响;获准注册的餐厅服务商标“TIA MARIA”(西班牙语“玛丽阿姨”)未受已存在的罐头食品商标“AUNT MARY”的影响。但也存在驳回注册的案例,如:卫生纸商标“GASA”(西班牙语“纱布”)、面条商标“HA-LUSH-KA”(匈牙利语“鸡蛋面”)、布料商标“FIOCCO”(意大利语“人造丝织物”)及伏特加商标“MOSKOVSKAYA”(俄语“莫斯科出品”)。 三大审查要件 作为一项沿用50余年的司法标准,“普通美国消费者”测试在实践中屡屡引发适用争议。法院再三声明,外文等效原则并非绝对规则,而是指导性参考,并列出三条开放性的判定标准。依据这三条判定标准,主张“不翻译”的一方: 即便依据“现代外语词汇通常应予翻译”的司法共识,仍能证明普通美国消费者不会进行该外文的翻译; 需考察美国相关消费群体中是否存在“相当数量”的人群具备翻译该词汇的能力; 需结合使用场景,判断具有“普通认知力”(ordinary sensibilities)的美国消费者是否会对商标进行翻译。此要件并非重复评估语言能力(第二条已作考量),而是着重分析:假定具备语言能力的消费者,在具体商业场景中是否会产生翻译行为。其法理基础在于:即便是母语使用者,在特定商品、服务或市场环境下,也可能因语境无关性而放弃字面翻译。 法院对第三项原则的阐述有些模糊,既要求以“全体美国民众”为抽样基准,又预设抽样对象具备特定语言能力。更关键的是,判决书反复强调却未明确定义的“普通认知力”概念,实际上与商标可注册性的核心判断——“相关语种使用者是否会在商业场景中自然翻译该标志’并无必然关联。 争议焦点 Vetements Group AG主张:美国普通消费者测试标准,适用外文等效原则必须证明大多数美国消费者会将“VETEMENTS”译为英文的“服装”。鉴于美国的法语使用者占比极低,翻译该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法院明确否认“需大多数消费者能翻译”的主张,维持司法先例确立的“相当数量”判定标准。TTAB提交的证据显示:法语是美国第四大常用语言(截至2010年),约有210万5岁以上人口将其作为家庭语言,有14%的K12外语学习者以及12.4%的大学外语学习者学习法语。 法院同时指出,外语词汇被翻译与否,受人们认知力和词汇生僻度的影响。词汇越生僻,翻译概率越低。“VETEMENTS”属于法语的基础高频词汇,故其翻译程度显著高于“VEUVE”(寡妇)等进阶词汇。即便精通该语言的“普通消费者”,也不见得会在商业语境中将所有外文词汇都翻译出来。 关于使用语境,法院认为寻求注册“服装”类商品时,“VETEMENTS”的英文直译与该品牌下的商品存在明确关联,且无证据表明市场环境会阻止消费者进行翻译。 实务启示 外文商标的注册必然面临翻译等效性审查。以“市场语境”为理由主张免除翻译评估将面临较高法律风险。此外,外文词汇与商品关联越直接,因“通用性”被驳回注册的可能性越大。 内容来源: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trademark-application-for-french-431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