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自《欧盟法院规约》(the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旨在减轻司法重复工作的第58a条于2019年5月1日生效以来,欧盟普通法院(the 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已巩固了其作为管辖范围内几乎所有商标上诉案件终审裁决者的地位。
欧盟普通法院每年发布约300项欧盟商标案件判决,这些案件源于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的异议和无效程序。 这些判决涵盖了显著性、混淆可能性、恶意和真实使用等诸多议题。本文审视了2025年前七个月间作出的五项关于绝对驳回理由的裁决,这些裁决发人深省,很可能引起欧洲商标从业者的浓厚兴趣。 一、颜色组合的显著性 案号T-38/24: OMV公司 在2025年6月11日的一项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原判,认定一项指定欧盟的蓝绿颜色组合国际商标注册,因缺乏《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所规定的显著性而不得注册。 Österreichische Mineralölverwaltung Aktiengesellschaft (OMV) 公司成立于1956年,适逢奥地利重获独立之后,业务涵盖化工、能源、燃料及原料等领域。 OMV公司曾申请在第1、4、35和37类等多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该商标。法院指出,在评估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时,必须考量所有相关因素,尤其是商标中颜色的排列方式以及相关行业的通行市场实践。 因此,普通法院指出,颜色组合若要获准注册,“必须包含能够将其与其他颜色组合区分开来并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元素。” 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此前认定,绿色和蓝色都常用于代表环境。普通法院支持这一认定,并裁定“尽管蓝色和绿色可能传达与生态或环境无关的含义,但这并不能改变涉案商标无法传达关于所涉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具体信息这一事实。” 二、图形商标的显著性 案号T-400/24: 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在2025年3月19日,普通法院维持了原判,即梅赛德斯-奔驰申请的一件图形欧盟商标,因缺乏《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所规定的显著性,不得注册于第12类的“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充气轮胎和车轮”。 梅赛德斯-奔驰集团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在全球拥有超过35800件商标注册和7800项受保护的外观设计。 法院认定,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正确地确认,申请注册的商标对应于“一辆越野车爬山的常见表现形式”,并且不包含任何可能被消费者记住并联想到相关商品商业来源的信息或元素。 该判决肯定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对图形商标可区分性的严格要求,并重申对于包含产品图像或轮廓的商标,只有当其显著偏离行业规范或预期时,才具有显著性。 三、位置商标的显著性 案号T‑195/24: VistaJet公司 在2025年2月5日的VistaJet案裁决中,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原判,认定一件申请在飞机机身中心从头至尾涂装的条纹位置商标,缺乏《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所规定的任何显著性。 总部位于马耳他的VistaJet是一家经营私人包机业务的商务航空公司。迄今,其飞机已飞抵超过2,400个机场。 申请商标的描述详细说明了在银色机身上有一条水平红色条纹,从机翼上方穿过。该申请涵盖的服务包括第39类的“通过私人飞机进行的航空运输”以及“通过私人飞机进行的旅客和/或货物航空运输”。 法院确认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裁定“由于缺乏能够以使其不表现为简单几何图形的方式进行区分的元素,该红线无法实现对于所涉服务的识别功能。” 法院评论说,尽管红色非常醒目、引人注目且常用于装饰或吸引注意的目的,但这种固有特性反而削弱了其显著性。同样,银色机身与航空业常规使用的白色区分度不足。 因此,该商标并未显著偏离该行业的规范或惯例,从而达不到所需的显著性水平。位置商标的特征在于商标附着于商品上的特定方式,必须通过显示其相对于产品的位置和大小或比例的图样来表现。然而,它们在欧洲仍然罕见:截至2025年7月,仅提交了634件申请,占所有欧盟商标申请的0.02%。 四、地理术语的描述性 案号T-105/23和T-106/23: Iceland Foods公司 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在两起涉及包含“冰岛”一词的文字和图形欧盟商标案件中的决定。 这些商标由英国连锁超市Iceland Foods注册用于一系列商品和服务。 普通法院今年夏天的判决,终结了自2016年以来一家英国零售商与一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间漫长的商标纠纷。 2016年,冰岛外交部下属的市场营销机构Promote Iceland申请宣告这些商标无效,该申请得到了欧盟知识产权局无效处和上诉委员会的支持。 在其于2025年7月16日发布的T-105/23号判决中,普通法院指出,如果相关公众将申请的地理名称与所涉商品和服务类别联系起来,或者有理由认为这种联系可能会建立,则可以依据第40/94号条例(现为(EU) 2017/1001号条例)第7(1)(c)条,以具有描述性为由拒绝注册该标志。 为确定是否适用此条款,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例如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相关地理位置声誉的高低(尤其是在所涉经济部门内)、相关公众对其熟悉程度的高低、相关活动领域的惯例,以及所涉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在相关人士看来可能对其质量或其他特征评估产生影响的程度。” 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对于每一项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这些商标都具有描述性,连同T-106/23号案件的判决,确认了详细评估相关人群将如何看待包含或由地理术语构成的商标的决定性作用。 五、形状商标的实质特征 案号T-1170/23,T-1171/23,T-1172/23和T-1173/23: Spin Master Toys公司 在四起关联案件中,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关于魔方形状的欧盟商标无效的决定。这些商标注册在第28类的“玩具、游戏装置、玩物和拼图、三维拼图;电子游戏;手持电子游戏”以及第35和41类的某些服务上,理由是其注册违反了(EU) 2017/1001号条例第7(1)(e)(ii)条。 魔方(Rubik's Cube)由与其同名的Ernő Rubik于1974年发明。这位匈牙利建筑师创造该著名发明的初衷是作为教具,激发学生关于空间关系和几何学的思考。 该条款排除注册那些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构成的标志。 如果形状的所有“实质特征”都具有此种功能性,则此排除条款适用。 法院认为,立方体六个面上的六种颜色及其“特定排列”不构成该商标的实质特征,因为它们“相对于立方体形状、网格结构以及立方体各面的区分(即这些面是可辨别的)而言,处于次要和附属地位。” 法院还认为,第7(1)(e)(ii)条中的“形状”概念不应“以过于狭隘的方式解释”。 鉴于该商标是作为形状商标注册的,法院得出结论:“该商标的第三个实质特征,即通过六种基本颜色区分立方体每个面上的小方块,内在于且不可分离于所呈现的形状,并且构成该形状的组成部分。” 这四起案件的意见遵循了欧盟法院2016年的一项判决(案号C-30/15 P),该判决认定魔方(无颜色)的形状商标无效。 编译自:https://www.mondaq.com/trademark/1693680/five-key-2025-trademark-judgments-from-the-eu-general-court 本网站转载其它媒体作品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