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手机制造商Oppo已向美国加州联邦法官提出动议,要求将其从苹果公司提起的诉讼中移除。本案中,苹果指控一名前员工在跳槽至Oppo时窃取了商业秘密。Oppo辩称,起诉书中并未主张Oppo实际接收了任何相关商业秘密。
在该动议中,Oppo指出,苹果虽提出一项违反《保护商业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的索赔请求,但未能就该诉求的任何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主张。 苹果于今年8月提起诉讼,指控前员工Chen Shi(原苹果手表团队成员,6月离职)在跳槽至Oppo时,共谋窃取包括设计开发文档和“产品路线图”在内的商业秘密。 Oppo强调,要有效主张权利,苹果必须明确其系特定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但本案诉状未能满足这一要求。苹果虽无需详述秘密的具体内容,但至少应对其主题进行足够具体的描述,以区别于行业通用知识。 Oppo表示,苹果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似乎涵盖了整个技术领域”,这种宽泛的指控显然不够充分。“即便在苹果为其盗用主张提供事实支撑的范围内,其陈述也仅指向Chen Shi博士的个人行为,而非Oppo的行为”该动议写道,“苹果并未主张Oppo本身存在任何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是声称Chen Shi博士的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其为Oppo工作的职责范围内’,且‘至少部分是为了Oppo被告的利益’”。该动议进一步指出,即便假设苹果的指控属实,Chen Shi据称是在入职Oppo前将商业秘密转移至USB驱动器的,Oppo自始至终未曾参与这些被指控的行为。 Oppo称,苹果的诉讼未对Oppo提出具体指控,反而“曲解并夸大了一些文件,而这些文件从其表面看就与苹果的指控相矛盾”。 关于苹果指控Oppo通过支付额外报酬换取商业秘密的说法,Oppo辩称,这完全可以用中美企业薪酬体系的差异来解释,且苹果也未主张Chen Shi的薪水高于其职位的市场水平。即便薪酬更高,也不足以支持商业秘密盗用的主张。 Oppo的该动议还指出,苹果关于Oppo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间接责任的指控同样不成立,因为诉状中并未主张任何人实际使用或披露了涉案商业秘密。 此外,Oppo表示苹果未能将其与美国研究中心InnoPeak Technologies明确区分,强调二者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InnoPeak另行提交了动议申请退出本案,称苹果未指控其存在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其依据的是“对技术和概念的泛化描述,致使InnoPeak无法将所谓商业秘密与普遍行业知识相区分”。 InnoPeak还表示,苹果未主张其因涉嫌商业秘密盗用行为遭受任何实际损害。 本案案号为Apple Inc. v. Shi et al., 案卷号5:25-cv-07105,由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编译自:https://www.law360.com/ip/articles/2399304/phone-maker-oppo-wants-out-of-apple-trade-secret-case 本网站转载其它媒体作品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