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过去一年,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在地方分院、中央分院及上诉法院层面均作出了多项重要裁决。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及随着上诉判决累积而日益清晰的专利有效性及侵权实体法,已成为关注焦点。有关判决执行的裁决也为未来提供了有益指引。
一、整体结果概览 UPC运行两年半以来,其数据统计已更具参考价值。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梳理,自2023年6月1日UPC开始运作起,在已至少有一审判决的案件中: 略高于50%的侵权诉讼最终认定专利有效(按授权文本或修改后文本)且构成侵权;约25%被认定未侵权,另外约25%被认定无效。 在单独的专利无效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余则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有效(按授权文本或修改后文本)。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不包括几乎均获批准的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申请)。 在所有上诉判决中(大部分涉及程序事项或临时/保护性措施),一审判决被推翻的比例略超25%。在上诉法院已作出裁决的六起实体判决中,两起一审判决被推翻,占比33%。 超过50%的侵权索赔以及超过35%的无效索赔,在一审判决下达前已达成和解。 二、UPC 的“长臂管辖” 欧盟法院于2025年2月在BSH诉Electrolux案中裁决确认,欧盟成员国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对侵犯外国专利的索赔行使管辖权,即使被告提出了专利无效抗辩。 若针对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起的侵权主张遭遇无效抗辩,侵权诉讼法院不得就有效性作出裁决。但如果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特别是认为该外国专利在拥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另一欧盟成员国法院,存在合理且不可忽略的可能性被宣告无效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则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就无效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Electrolux案解读为支持其发布跨境禁令的权限,该权限可延伸至未参与UPC的国家——截至目前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包括针对非UPC成员国)的机会,前提是针对住所地位于UPC辖区内的被告,且专利权人拥有经过广泛确权的专利组合。 近期,在Hurom诉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基于侵权行为发生地(而非被告住所地)对涉及外国专利的侵权索赔行使了管辖权。巴黎地方分院在Keeex提起的一起侵权诉讼中也遵循了同样做法。 三、专利实质有效性标准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判决,明确了UPC在创造性、公开充分性等问题上的立场。这些判决预计将在未来数月被频繁援引。 在Amgen诉Sanofi案和Meril诉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阐述了评估创造性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问题-解决方案”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涉及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量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客观问题时,若从一个“现实的起点”(即对希望解决该问题的技术领域专家具有实际意义的起点)出发,是否会得出所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 上诉法院明确,分析必须严格从优先权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关注其是否(而不仅仅是可能)会以合理的成功预期得出所要求保护的方案。 关于公开充分性,上诉法院认为,判断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基于专利的公开内容,在无需创造性劳动且未承受过度负担的情况下,再现要求保护的主题。对大多数权利要求而言,公开一种实现方式即为足够。若所谓公开不充分涉及功能性特征,并不要求权利要求涵盖的每一种实施方式均可实现。 上诉法院未完整阐述的是,其宽泛的原则性声明是否应理解为——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方式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方式能够实现,该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充分公开。换言之,只要部分实施方式能够实现,权利要求的宽泛程度便基本无关紧要。 四、判决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处以不遵守罚款来执行。上诉法院近期在Kodak诉Fujifilm案中明确,要执行罚款,必须由UPC发布罚款令。仅在一项命令中规定将处以何种罚款是不够的。然而,罚款令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发布,并与先前命令或决定中已载明的罚款内容相关联。 这确立了一个明确的两阶段程序: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不遵守情形,则基于该罚款令启动执行程序。 五、费用上调 自2026年1月1日起,UPC法院诉讼费用将上涨——多数案件涨幅为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编译自:https://ipwatchdog.com/2025/12/22/upc-developments-trends-2025/ 本网站转载其它媒体作品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