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337条款调查由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行。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通常禁止在为将物品进口到美国而进行销售或将物品进口到美国后进行销售时的不公平行为和不公平方法。第337条款调查最常涉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知识产权相关主张,包括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以及商业秘密盗用指控,也可能涉及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
I 对中国公司的威胁
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中国公司也不断开发更加先进的技术。面对来自中国产品的竞争,美国公司日益诉诸某些策略,来保护其在美国市场的地位。这些策略包括发起反倾销案件、保障措施和第337条款调查。的确,向ITC提出的第337条款新投诉数量从2003年的18宗新投诉调查,急增至2011年的70宗新投诉调查。近年来的增长步伐有所放缓,但新投诉数量仍然较高,每年平均有50多宗新投诉。
第337条款投诉中有很大一部分针对的是来自中国的公司。近年来,在根据第337条款提出的新投诉中,约有30-40%的案件至少有一名来自中国的被告。
因此,中国公司必须了解第337条款调查的性质,并在必要时为针对投诉作出抗辩做好准备。卷入第337条款争议的公司需要具备下列特点的律师事务所为其服务:处理第337条款调查的丰富经验,强大的资深知识产权诉讼律师阵容,国际业务覆盖,熟悉如何处理国际贸易争议以及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打交道。孖士打(Mayer Brown)正是这样一间律所。事实上,我们的律师曾代表第一家中国公司在第337条款案件审判后胜诉,此后也不断代表中国企业在类似案件中获胜。
II 由ITC进行第337条款调查的独特之处
第337条款调查有以下独有特征:
与大多数美国地方法院的诉讼相比,完成第337条款案件所需的时间要短得多。第337条款调查通常在启动后的14-16个月内完成。案件很可能在大约8至10个月内由行政法官(ALJ)审判,比一般的地方法院案件要快得多。
所有参与在美国境外制造产品、将产品进口到美国以及在进口后销售产品的公司都可成为第337条款调查中的被告。
独特的救济措施:ITC若认定被告实施了不公平行为,通常会发布一项由美国海关执行的排除令,从而在边境关口阻止侵权商品进入美国境内。
原告即使不在美国,也可以提出第337条款投诉;其可以通过在美国进行的各种活动,例如制造、许可、研发和工程,符合“国内产业”资格。外国公司可以,而且经常,向ITC提出投诉。
当ITC向被告发送投诉和调查通知后,第337条款调查立即开始。投诉和调查通知可以通过挂号或隔夜邮件的方式送达,而不需要冗长的送达方式。
ITC的行政法官仅专注于第337条款案件,因此在处理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方面经验丰富。
以下时间表详细介绍了ITC第337条款调查的关键元素和日期:
第337条款调查的基本步骤如下:
III 就第337条款调查进行抗辩的最佳做法
显然,若能避免卷入专利纠纷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诉讼,那最好不过。但有时候,成为第337条款调查的被告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企业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进行案件抗辩,最大程度地争取胜诉机会,并制定计划以做到即使抗辩失败,企业仍能继续开展业务。孖士打具有绝佳的资质来协助企业走好应对第337条款调查的每一步,并确保其法律策略与企业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尽管每个案件都各不相同,都需要独一无二的策略,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在代表中国公司就这些案件进行抗辩时,以下“最佳做法”尤其有用。
最佳做法1:明智地选择律师
对于就第337条款调查进行抗辩来说,正确选择律师至关重要。企业应该选择自己乐于合作的律所,以及能将处理第337条款调查的经验与解决贸易问题的专长相结合、从而可以有效协助中国企业的律所。
最佳做法2:决定是否就案件进行抗辩
由于第337条款调查的速度很快,企业需要迅速决定是否参与诉讼。若未能对诉状作出回应并就案件进行抗辩,那将导致排除令(可能还有制止令)的自动发布。这可能会严重限制企业参与美国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对许多企业而言,美国市场是其产品的重要出口。与此同时,企业需要对就案件进行抗辩的成本和胜诉机会进行现实的评估。孖士打的律师帮助企业就关键考虑权衡利弊(包括胜诉的可能性,就案件进行抗辩或不进行抗辩的影响,以及潜在成本因素),以便企业能就是否参与调查做出明智判断。
最佳做法3:尽早准备
同理,由于第337条款调查的速度很快,必须尽早分析自己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并找出最有可能导致胜诉的因素,这一点至关重要。例如在专利案件中,早期评估应考虑产品或工艺是否侵权,专利是否有效,以及可以提出的任何其他潜在抗辩理由。早早执行这种分析能让企业将时间和资源集中于最有可能带来胜诉的问题上,避免将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花费在不太可能产生成功结果的问题上。
最佳做法4:采取攻势
根据我们的经验,在第337条款调查中最有效的策略通常是把较快的调查速度用作被告的优势。这意味着要尽早向原告提出举证请求,并从案件一开始就施加压力,迫使原告披露其指控的依据,以及提供其掌握的证据,来支持被告的抗辩。
最佳做法5:从第一天就为审判做准备
一般的法庭案件很少会走到审判这一步。但在第337条款调查中,约有一半的案件会导致行政法官的审判。因此,被告应从一开始就为审判的可能性做准备,并在调查期间采取旨在通过审判获得胜诉的战略决策。尽管案件有可能在审判前解决,但被告可以通过为在必要时完成审判程序做好准备,尽可能地提高取得成功结果的几率,不管案件最终是通过和解、动议还是审判解决。
最佳做法6:组织筹划至关重要
为了以适当的方式就案件进行抗辩,被告必须决定在企业内部主要负责抗辩协助工作的人选。被选定的员工必须做好准备,能够快速响应信息请求。通过与这些员工紧密合作,孖士打的律师通常能够比原告更快地做出决定,从而为我们的客户创造一个巨大优势。在中国,孖士打于中国内地和香港都设有办事处,因此可以更加迅速地采取行动,从而在调查中获得更好的位置。
最佳做法7:获得ITC内部律师的支持
作为第337条款调查的一个独有特征,ITC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经常作为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第三方参与调查。在审判之前,OUII的内部律师通常已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形成了自己的立场,因此说服该内部律师站在被告的立场非常重要。我们十分擅长在这些案件中与OUII的内部律师合作;实际上,本所的一名律师就曾在OUII担任高级审判律师。
最佳做法8:为ITC作出不利判决的可能性做好准备
我们的目标是在ITC获得胜诉,并为取得最终胜利结果而竭尽所能。但如果ITC作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企业仍然可以采取许多选项。其中一个选项是在总统审查期间推翻该判决。为做到这一点,企业需要了解该程序以及决策过程内部运作细节的资深律师提供协助。我们有许多律师曾在政府高层任职,其中两人曾担任美国贸易代表。
如果发布了排除令,企业可能希望重新设计其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与美国海关紧密合作,而且可能需要美国海关作出裁定,以确认新产品不违反ITC的命令。孖士打有多名律师曾在美国海关任职,拥有处理第337条款事宜的丰富经验,可在这一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协助。
最后,如果有必要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那么孖士打同时拥有一支阵容强大、才华横溢的上诉律师团队,可以代表客户在联邦巡回法院处理上诉案件,最大程度地提高客户上诉(或为有利的判决进行辩护)成功的机会。事实上,本所的美国最高法院和上诉业务部经常被评为全美最顶级的最高法院和上诉业务部之一。
(文章来源:孖士打(Mayer Brown)孖士打(Mayer Brown)是一家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其独特定位是专为世界领先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极为复杂的交易和争议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孖士打的网络覆盖四大洲,在世界三大国际金融中心 - 纽约、伦敦和香港 - 同时分别拥有约二百名律师的综合律所,在《钱伯斯与合伙人》、《法律500强》和其他全国性和全球性机构及出版物所做的客户调查和律所业务排名中经常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