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许厅(JPO)最近驳回了迪士尼公司针对日本商标(文字商标“Mary Poppins”;注册号5710595)提出的无效申请(案件编号为2019-890040)。JPO在决定中表明,“Mary Poppins”不属于知名商标,也不因指向迪士尼而知名。
争议商标于2014年2月28日申请注册,申请人是Mary Poppins公司。该公司自1988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在日本神户提供保姆服务。争议商标由标准字符“Mary Poppins”组成,申请注册于商标分类第45类的婴孩照看服务。令人惊讶的是,受到质疑的该商标在实质性审查期间没有遭到任何驳回,并于2014年10月17日成功注册。
《Mary Poppins》是发行于1964年的一部根据P.L.Travers的原著改编的美国音乐电影,是朱莉·安德鲁斯的出道作品,也是一部经典儿童作品,颇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Mary Poppins》被认为是迪士尼公司最优秀的作品之一。
日本《商标法》有一个有趣的规定,如果在五年的时效期限内提出无效申请,可以因某些限制性原因追溯性地使商标注册无效。迪士尼公司即于2019年7月18日(限制期届满前三个月)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申请。迪士尼在申请书中辩称,“毫无疑问,该商标是对于世界著名的迪士尼电影《Mary Poppins》的搭便车,相关消费者在使用该商标时会将其与迪士尼联系在一起。”
JPO无效宣告委员会认为,在某种程度上,“Mary Poppins ”拥有一定的声誉和人气确实是因为它是大家最喜欢的迪士尼电影片名以及电影主角的名字。与此同时,委员会发现,如果“Mary Poppins ”在表明迪士尼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那么仅仅以迪士尼电影及其角色为特色的商品在东京迪士尼度假区和日本迪士尼商店销售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迪士尼使用“Mary Poppins ”作为识别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正因“Mary Poppins ”还没有被公认为是来源标志,而仅是世界著名的迪士尼电影片名或电影的主角,相关消费者不太可能会认为争议商标“Mary Poppins”被使用在迪士尼或与其有系统或经济上联系的实体所提供的服务上。
JPO最终裁定该争议商标有效,并驳回了全部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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