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摩托罗拉与海能达在美国的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后,近日美国司法部表示已对海能达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与摩托罗拉的前员工合谋窃取美国公司的数字移动无线电技术。
对此,海能达发文回应称,对指控深感失望,认为美国司法部的指控内容不具备事实依据,公司不应被列入指控对象。公司强烈反对本次美国司法部提出的指控,并将坚决以法律手段和事实依据积极应对本次事项,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Law360报道,来自Duane Morris律师事务所的Richard L. Thurston表示,这件案件意义重大,因其可能为法院认定“商业秘密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提供参考。他还说道,这可能会鼓励一些公司诉讼行为,具体情况还取决于对刑事案件的定义。
Thurston说,被告个人还有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因此,该项审判的结果可能是向 "企业界发出强烈的信号"。
来自乔治-梅森大学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学院的法学教授Adam Mossoff表示,这项涉及海能达的民事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该案是有史以来第一起,承认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企业及个人拥有对外国盗用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美国本土盗用行为的自诉权的案件。
但这项针对海能达的起诉还 "反映了民事商业秘密法和新的、不断改进的刑事商业秘密法的发展,尤其是它结合性地使用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和《经济间谍法》 (Economic Espionage Act) ",他说道。
尽管2016年的联邦《商业秘密保护法》为盗用商业秘密提供了民事诉由,但早在1996年联邦法规《经济间谍法》就已将盗窃或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定为犯罪。在针对海能达的民事案件中,伊利诺伊州的联邦法官将这两部法规 "作为一个整体 "来解读,认为只要对美国“有促进作用(in furtherance of the U.S.)”,《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样可以用于海外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阿克伦大学法学院教授Camilla A. Hrdy表示,《保护商业秘密法》和《经济间谍法》都包括一项治外法权条款,在对美国“有促进作用”的情况下,都可以用于应对外国实体。但二者相比,《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诉讼时效更长,为五年而非三年,藉此,政府可以起诉更久以前的行为。
她还提到,如果被告的资产所在地为海外,美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难度则可能更大。刑事案件涉及的处罚是“截然不同而且更加严重的”,包括监禁、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高额罚款。在本案中,被告一旦被定罪,其将面临的罚款可能是其所盗商业秘密价值的三倍。
这起针对海能达的刑事案件一旦胜诉,“将再次证明《经济间谍法》在处理外国公司的商业秘密盗窃方面具有广泛的治外法权”,Hrdy说。“要想根据《经济间谍法》追究被告的责任,还需要弄清楚被告的行为是蓄意而为(intent)还是明知故犯(knowledge),这也许会成为有趣的先例。”
来自维拉诺瓦大学Charles Widger法学院的教授Michael Risch表示,他认同这起案件考查了《经济间谍法》的适用范围,但相比民事案件,他不认为海外被告会更担心刑事商业犯罪。
(本文由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编译自:https://www.law36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