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育碧公司在2015年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For Honor”商标。华为公司在2016年对该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其认为该商标与华为受到保护的 “Honor”商标过于近似。2020年,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育碧的上诉,裁定两个商标之间有混淆可能性。本周周三,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欧盟知识产权局支持华为对育碧寻求注册的商标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最终,育碧公司将使用了文字“For Honor”的图形标志注册为欧盟商标的努力宣告失败。
据Law360报道,2022年3月2日,在欧盟普通法院认定Ubisoft Entertainment(“育碧”)的标志可能会与为华为所有的近似商标混淆后,育碧将使用了文字“For Honor”的图形标志注册为欧盟商标的努力以失败告终。
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欧盟知识产权局支持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华为”)对育碧寻求注册的商标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该争议商标由 “For Honor”图形标志组成,而“For Honor”是这家法国电子游戏公司一款电子游戏的名称。
育碧是电子游戏业的领先创作者,以“波斯王子”系列和“刺客信条”系列著称。
在2016年,育碧申请商标一年后,华为提交了异议,声称该商标与华为受到保护的 “Honor”商标过于近似。华为的“Honor”商标用于其生产智能手机的子品牌。
育碧当时正在为一系列产品寻求保护,包括电子游戏、录音设备、计算机、文具,以及与电子游戏有关的体育、文化活动。
2020年,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育碧的上诉,裁定两个商标之间有混淆可能性。
欧盟普通法院周三称,上诉委员会对两个标志存在“高度的视觉、发音和概念近似性”的裁定是正确的。
育碧辩称,两个标志的不同之处在于文字“for”。欧盟普通法院否定了这一论点,裁定相关公众会专注于组成部分“Honor”,因为它的尺寸大于“for”,而且居于标志中央位置。
欧盟普通法院在判决中表示,“鉴于元素‘honor’在所申请的商标整体印象中的尺寸,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得出了该元素是该商标中最醒目的元素的正确结论(申请人就此未能提出有力反驳)。”
欧盟普通法院称,两个标志也代表了非常近似的概念,“对行为规范的高度尊重、极大敬意或依循。”
此外,判决还指出,两个商标所包含的产品“部分是相同的,部分存在不同程度的类似。”
欧盟普通法院举例称,育碧寻求对软件的保护,但其所请求保护的软件与用于华为商标所包含的计算机产品中的软件近似。
欧盟普通法院还表示,育碧未能正确解释自己为什么认为两个类别是不同的。
该案件是育碧娱乐公司诉欧盟知识产权局,案件编号为T 171/21,在欧盟普通法院审理。
(本文由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编译自https://www.law360.com/ip/articles/1469799/ubisoft-loses-bid-for-honor-tm-in-eu-over-huawei-conflict,编译经过https://www.law360.com及其公司LexisNexis授权,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