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亚马逊知识产权加速器计划在印度启动;欧洲专利局通过新数据保护框架;欧盟地区法院:预期使用目的的不同,能够降低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重复专利下达禁令;美国Verizon公司与华为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亚马逊知识产权加速器计划在印度启动
亚马逊已在印度启动知识产权加速器计划,旨在方便该平台上的卖家注册商标和获取法律服务。
7月4日,亚马逊宣布Amazon.in上的卖家现在能享受品牌保护工具和服务的好处,即使其商标申请未决也无妨。
该服务将把企业与加入该计划的律所联系起来,方便前者向后者咨询保护品牌的意见,即使商标申请正在受理之中也无妨。此举能够降低各规模企业进行品牌保护的金钱及时间成本,尤其有利于拥有新生品牌的中小企业卖家更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印度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局(INTMR)受理一件商标申请需要18至24个月。
知识产权加速器计划于2019年在美国首次启动,随后扩展至欧洲、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和印度。(来源:公众号北京新发智信)
欧洲专利局通过新数据保护框架
2021年6月29-30日,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批准了欧洲专利局(EPO)的新数据保护框架。通过新的数据保护规则(Data Protection Rules,DPR)以及在EPO服务条例中引入数据保护的概念,EPO正将其与最高国际标准、最佳实践以及欧盟数据保护立法保持一致。
同样的,个人数据保护标准将适用于EPO开展的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所有活动,从而加强EPO以尊重和谨慎的态度对待个人使命和价值观。DPR还将支持EPO正在推进的数字化进程,并确保以灵活、安全的方式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该框架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欧盟地区法院:预期使用目的的不同,能够降低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6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第二法庭驳回了日本京东Zoom KK的起诉。法院认为,尽管两涉案“Zoom”商标“实际上相同”,唯一的区别因素是字体的风格化,且都在尼斯分类第9类注册(涵盖第9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但“对商品的预期使用目的进行了精确说明,就有助于将其区分开来,使其超越软件的共同性质”。因此日本京东Zoom KK未能证明二者存在混淆可能性,Facetec(生物识别公司)注册的“Zoom”商标(使用在面部识别软件上)没有侵犯Zoom KK(音频设备制造公司)注册的“Zoom”在先商标(使用在录音设备上)的商标权。
案件背景
拉斯维加斯的生物识别公司Facetec于2016年10月向EUIPO提出“Zoom”商标申请,涉及“允许用户通过多维度面部识别保护和访问移动设备的安全软件”。
日本的音频设备制造公司Zoom KK对该申请提出异议,称其侵犯了其1999年注册在第9类和第15类的欧盟文字商标“Zoom”。
EUIPO的异议部门和上诉委员会均驳回了Zoom KK的异议,遂Zoom KK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1.商标的混淆可能性
在普通法院程序中,Zoom KK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表示反对。Zoom KK称涉案商标相似,因为二者都涵盖第9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而且EUIPO在比较商标相关商品以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出现错误。
EUIPO和Facetec承认2个商标确实与软件有关,但他们旨在用于不同的商品,Zoom KK的商标与录音设备有关,而Facetec的商标涉及面部识别软件。
普通法院认为,EUIPO在比较2个商标时没有出错,并且也支持上诉委员会的观点,即预期使用目的的不同降低了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称:“因此必须认定,只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的预期使用目的进行了精确说明,就有助于将其区分开来,使其超越软件的共同性质。”
2.商标比较
就商标在视觉、语音或概念上的相似性而言,普通法院同意EUIPO的说法,即涉案商标“实际上相同”,唯一的区别因素是字体的风格化。
法院表示,该发现与驳回Zoom KK侵权主张的决定并不冲突。法院同意EUIPO的决定——除了相关商品不同,“Zoom”商标的显著性低于平均水平也不表明存在混淆可能性。(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重复专利下达禁令
2021年6月22日,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欧洲专利公约》(EPC)下的最高司法机构,发布了一项关于重复专利(double patenting)的重要决定。根据该决定,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会因重复专利禁令遭到驳回。
1.重复专利禁令的适用范围
(1)重复专利禁令不限于指向相同客体并在同一日提交的申请。而是,该禁令还适用于母案申请、分案申请以及主张同一优先权日的申请。
(2)该禁令仅适用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和另外申请的专利拥有相同指定国的情况。
2.重复专利禁令发布的背景:第T0318/14号申诉案
申请人瑞士雀巢向EPO专利部门申请授予第二件专利遭到拒绝。原因是该第二件专利与雀巢的第一件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具有相同的权利要求,且第二件专利申请主张第一件专利的优先权。
(1)EPO专利审查部门的观点:重复专利禁令也适用于主张另一件欧洲专利内部优先权(internal priority)的欧洲申请;
(2)雀巢公司的观点:禁令不适用于内部优先权的情况。第G1/05号和第G1/06号决定涉及分案申请且只适用于分案申请。而且,《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25条原则上并不是禁止重复专利的适当法律依据,因为重复专利是一个实体法问题;
(3)后案件被EPO上诉委员会提交给扩大上诉委员会审理,EPO上诉委员会提出本案的焦点问题:重复专利禁令是否也适用于主张另一件欧洲申请内部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原表述为:如果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主张的客体与已授予给同一申请人的欧洲专利的客体相同且不构成EPC第54(2)和(3)条所述的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该申请应依据EPC第97(2)条被驳回吗?)
(4)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观点:第一,其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32条对EPC第125条进行了解释。扩大上诉委员会承认,第125条中的“程序性条款”(procedural provisions)可扩展至要求对所主张的客体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条款,并认为重复专利禁令属于第125条规定的程序法规则,并在缔约国得到普遍承认。(扩大上诉委员会引用德国版第125条和法国版第125条作为这种解释的证据。)第二,其非常明确地扩大了重复专利禁令的适用范围,同时考虑到专利合作条约(PCT)第8条(国际专利申请主张在先欧洲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对禁令适用的条件进行补充。即扩大上诉委员会裁定重复专利禁令不限于指向相同客体并在同一日提交的申请,该禁令还适用于母案申请、分案申请以及主张同一优先权日的申请。同时明确这种禁止仅适用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和另外申请的专利拥有相同指定国的情况。(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国Verizon与华为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美国电信运营商Verizon在官网发表声明宣布与华为和解。具体的和解内容,包括和解金额等双方暂时保密。双方均已撤销专利侵权诉讼与反诉,避免矛盾的继续升级。据悉,华为在光传输网络专利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是促使双方和解的主要原因。
背景:2020年2月,华为在得克萨斯州的两个美国地区法院起诉Verizon,指控Verizon未经授权在计算机网络、下载安全和视频通信领域使用华为的多项专利,并要求支付赔偿和版税(总计约10亿美元,约65亿人民币)。后Verizon反诉华为使用了Verizon的两项专利没有支付专利费。(来源: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