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在专利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典型国家。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4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将陪审团确定的或者法院评估的损害赔偿额增加至三倍。何种情况下会出现惩罚性赔偿?是否有用于认定故意侵权的相关测试或标准?律师意见是否可以用作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理由?本篇指南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被认定故意侵权的,侵权人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最高为认定的实际损害金额的三倍。为证明故意侵权,专利权人必须凭借令人信服的明确证据证明:◆ 尽管客观上其行为很可能侵犯有效专利,侵权人仍实施了侵权行为;◆ 客观风险(根据侵权诉讼中形成的记录确定)是被控侵权人所知悉的,或客观风险是如此明显,以至于被控侵权人理应知悉。在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侵权时,陪审团将围绕被控侵权的所有事实进行考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意抄袭所主张的发明或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被控侵权人是否为避免侵犯专利而尽到应有的注意(规避设计的证据);为避免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被控侵权人通常将依赖律师的法律意见作为抗辩理由。不过,律师意见的辩护会带来额外的策略选择:要么披露律师咨询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因此不得不放弃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以及相关的工作成果保护;要么继续维持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保护,但无法披露可能证明清白的证据。引起上述矛盾的原因在于,如果被控侵权人寻求以依赖律师意见进行抗辩,则必须披露与律师意见有关的所有事实,即便这些事实本可处于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或者工作成果保护之下。在被控侵权人不依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也不得反向推出其没有寻求并取得律师意见的不利结论,或者所获意见不利于被控侵权人的不利结论。本文编译自:《Getting the Deal Through — Patents 2019》, 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