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近年来,美国涉华 337 调查立案数量高居不下,案由主要针对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涉案产品除了传统消费品、工业制造品之外,还包括计算机及通信设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等产品领域。在哪些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发起337调查来阻止侵权产品的进口?相应的审裁机构及程序是如何设置的?本篇指南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在美国,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ITC是准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损害美国国内产业的与向美国进口产品有关的不公平行为(例如专利侵权)。一旦专利权人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后者通常会对案件实质开展调查。如果认定存在侵权行为,ITC会发布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和/或禁止令(Cease-and-desist Order),但ITC并不裁决损害赔偿。337调查是由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开展的主动式的类诉讼程序。行政法官负责认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当事人需要先后在行政法官和ITC前开示证据、提交证据、开展论证。行政法官主持证据开示,在证据开示结束后开展审理,随后作出初裁(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行政法官也可以授予临时救济措施。ITC依申请/主动复审,如果ITC决定不复审,初裁在报送ITC的45日后自动成为ITC的终裁。如果ITC决定复审,则会明确指出对哪些争议点进行复审,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修改、驳回等。除专利权持有人(或原告)和被控侵权人(或被告)以外,美国不公平进口调查办事处(US 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也可能成为该程序的当事人。不服终裁的,可直接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美国总统可以(在60天内)基于政策因素更改或否决终裁。在ITC调查环节中,被申请人可以采用与地方法院诉讼中相同的理由抗辩(例如不侵权、专利无效或专利不可执行)。337调查要求原告证明专利权受到侵害,并证明美国已经存在或正在建立与该专利权有关的国内产业。如果认定存在侵权行为,ITC可以发布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e)官员阻止涉案商品进入美国港口。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阻止所有来源的商品的进口,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阻止部分指定主体来源的商品的进口。ITC还可以对指定的美国实体发布禁止令,以阻止现有库存产品的销售、已售产品的服务或进一步的销售宣传等行为。决定发布何种命令时,ITC会考虑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ITC不授予侵权的损害赔偿。ITC诉讼节奏很快,从起诉到立案(调查正式开始)约一个月,证据开示约九个月,行政法官审理并初裁约三个月,ITC终裁约四个月。尽管联邦地方法院有权禁止向美国进口受美国专利保护的产品,或使用受美国专利保护的工艺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但其仅有权裁定被控侵权人不得进口侵权产品。如要让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阻止侵权商品运至进口港,必须在ITC寻求救济。本文编译自:《Getting the Deal Through — Patents 2019》, 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