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德国,向民事法院(Civil Courts)提起诉讼是专利侵权维权的最常用手段。在初审阶段,共有12个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有权管辖专利侵权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全国多地(这在实际情形中很常见),原告可以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其中,杜塞尔多夫(Düsseldorf)、曼海姆(Mannheim)、慕尼黑(Munich)和汉堡(Hamburg)地区法院为原告高频选择的法院。
德国专利诉讼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采用分轨制(Bifurcation),即作为处理实体问题的程序,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程序分别由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在处理实体问题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就系争专利提起专利无效的抗辩或反诉。专利有效性问题要么于异议期内在德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异议程序(Opposition Proceeding)中审理,要么于异议期结束后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German Federal Patent Court)的专利无效诉讼中审理。以上程序均在慕尼黑进行。当且仅当被控侵权之人因专利无效程序未完结而要求暂停专利侵权审理程序时,处理侵权诉讼的法院才会考虑专利有效性问题;然而,实践中很少出现暂停专利侵权审理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