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GPAI models)的提供者,《行为准则》明确了其应作出的具体承诺及采取的配套措施——只要模型适用于《法案》,无论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提供者都需遵守这些规则。 此外,《法案》中与模型相关的关键条款将于2025年8月正式生效。若成为《行为准则》的签署方,模型提供者可在判定是否遵守《法案》的评估中获得有利考量,即使提供者遵守《行为准则》本身并不构成对《法案》规定义务的履行。 《行为准则》第三稿草案将于2025年5月定稿。本草案提出了以下承诺和措施:(1)透明度和版权相关的规定;(2)系统性风险的风险评估;(3)系统性风险的技术风险缓解;(4)系统性风险的治理风险缓解。 本文将提炼最新版《行为准则》中关于版权的重要内容。 训练数据使用的实质义务范围 《法案》针对训练数据的使用制定了一项关键义务:模型提供者应当制定合规制度,确保训练数据的使用符合欧盟版权法和相关权利法律的要求。如果权利持有人已声明其受保护的内容不得用于AI训练(即选择退出权),模型提供者所制定的政策应当尊重其权利,确保其内容不会被纳入AI训练数据中。 关于版权法中,模型提供者有义务尊重权利持有人的选择退出权这一规定,德国法院对其解释较为宽泛,认为任何机器可读的声明(包括以自然语言作出的声明)均应纳入考量。新版《行为准则》进一步明确上述义务,并对两种不同类型的指示进行区分:一种是根据《机器人排除协议》(robots.txt)作出的指示,另一种是其他机器可读的合理规约。在任何情况下,模型提供者都应当考虑并完全遵守前者,而对于后者,则尽力遵守即可。 《行为准则》的概要 相比第二稿,第三稿明显更加精简,各项承诺内容表述也更为清晰。其中版权义务相关的整体措施包括: 措施I.2.1(1)/(2):签署方(1)应当制定、更新并实施版权政策,并且(2)可以发布其内部版权政策摘要。 措施I.2.2:签署方在万维网爬取时,仅可复制及提取可合法访问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尤其(1)不得规避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如付费墙等,以及(2)应当作出合理努力,避免爬取盗版域名的内容。 措施I.2.3:(1)签署方在万维网爬取时,应当识别并遵守权利保留(选择退出权)。尤其(1)仅能使用可读取并遵守《机器人排除协议》指令的网络爬虫,并且(2)应当尽最大努力识别并遵守其他适当的机器可读协议。 (2)签署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使权利持有人能够获取其所使用的网络爬虫的相关信息,包括处理《机器人排除协议》的功能,以及用于识别并遵守选择退出权的措施。 措施I.2.4:签署方应当作出合理努力获取充分信息,了解第三方在网络上爬取的受保护内容,如其网络爬虫是否读取并遵守《机器人排除协议》指令。 措施I.2.5:签署方应当通过以下方式,降低生成版权侵权输出的风险:(1)(合理努力)设计模型和(2)在下游合同中禁止版权侵权使用。 措施I.2.6:签署方应当指定一个联络点并允许提出投诉。 结语 熟练掌握欧盟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法,既需丰富法律知识,又需务实应对策略。以美国为例,欧盟与美国的版权法差异较大。在AI训练场景中,为美国版权法所接受的“合理使用”原则(fair use),在欧盟并不适用。欧盟的版权法采用的是成文的“例外与限制”制度。 因此,在AI训练领域,欧盟《数字单一市场中的版权指令》(Directive (EU) 2019/790,简称DSM指令)中的第3条和第4条所规定的关于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的例外条款尤为重要。然而,由于缺乏判例支撑,这些例外条款的适用细节尚不明晰。此外,若AI训练行为发生在欧盟境外,欧盟和非欧盟的版权法的关系及适用方式仍有待后续法院判决或监管说明。 《法案》、欧盟版权法(EU copyright law)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将并行适用。其中,《法案》强调模型提供者(及AI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义务,而版权法则聚焦于个体潜在权利及其行使,以对抗AI利益主体(的侵权行为)。 内容来源: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eu-ai-office-publishes-third-draft-of-544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