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美国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Nicholas Ranjan近日发布了《“附表 A案件”常备审理指示》(“Schedule A” Case Standing Order,以下简称《指示》)。该《指示》未在Ranjan法官官网或常规网页渠道公开,而是出现在Darrell Bush于2025年7月7日提起的版权诉讼卷宗里(即BUSH 诉JINCHENGZHIZEGONGYINGLIANYOUXIANGONGSI案,案号2:25-cv-00926)。据此推测,Ranjan法官或将在其经手的所有“附表A诉讼”(Schedule A Defendants Scheme)案件中运用这一《指示》。

一、问题症结
《指示》开篇肯定了打击假冒商品的必要性,承认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获得有效救济”,但指出“附表A诉讼”“已逐渐偏离常规诉讼程序,且形成诸多怪异变通”。
二、解决方案
该《指示》发布多项针对性规定,旨在遏制“附表A诉讼”的滥用。
1.合并诉讼规则
《指示》明确:每份起诉状仅限起诉单一被告或同一运营者控制下的被告群体。若涉案商标、版权或专利彼此不同且无关联,则必须分案起诉,每一诉状仅包含与之关联的知识产权。
2.管辖权认定标准
《指示》指出:属人管辖权需逐案审查特定被告在法院地的违规销售行为。因此,“起诉状必须合理陈述属人管辖权主张,若主张特定管辖权,则需包含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事实。”《指示》强调:“法律已明确,仅凭在亚马逊开设网店这一事实不足以确立管辖权。法律同样明确,原告不能通过自行订购产品运至法院地来创设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宾州西区在管辖权认定上与伊利诺伊北区存在明显分歧,伊利诺伊北区法院往往仅凭被告运营在线店铺或原告成功完成取证性购买,即认定管辖权成立。另外,《指示》在脚注中声明:若原告未能在提交诉状前取得确立管辖权所需的必要事实,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送达程序规范
《指令》明确:本法院不例行准许原告豁免常规送达要求,包括《海牙公约》规定的外国送达程序。申请替代送达必须逐案提交详细说明,包括:为查实被告住所地及尝试常规送达所作的具体努力(含地址核实过程);拟采用的替代送达方式符合《海牙公约》要求的证据。为节省成本,原告可随时向被告电邮《放弃送达声明书》,从而免除《海牙公约》送达要求。”(注:此类电邮大部分都会石沉大海或被归入垃圾邮件——这也正是权利人偏爱电邮送达投诉书的原因之一)。
4.单方临时限制令(TRO)
《指令》声明:本法院无意例行批准单方临时限制令TRO动议,不会基于结论性陈述批准TRO及初步禁令动议。若无法证明对被告存在属人管辖权,法院不会批准任何TRO动议。若无证据表明被告正在或已转移资产以规避本案判决,且未具体说明冻结资产额与涉案追缴金额的关联性,法院亦不太可能批准冻结在线账户的TRO动议。
5.密封
本法院原则上不密封任何诉讼文件。
6.关联案件披露
原告律师须披露“在本案前针对任何具名被告提起的未决诉讼”(《指示》后文称包括已驳回的案件,但“未决”与“已驳回”并存似有矛盾。法官此举或意在防止原告“挑选法院”,即遇到持怀疑态度的法官则先行撤诉,之后再就相同被告重新提起诉讼)。
三、新规影响
Ranjan法官的新规全面否定了“附表A诉讼”。其补救措施直指该诉讼方式的诸多惯常滥用之处,包括:不当合并无关被告;笼统、非针对具体被告的属人管辖权主张;电邮送达;无资产转移证据情况下的资产冻结;使用密封起诉状。这些特殊程序一旦被取消,所谓的“附表A诉讼”便难以为继,只能回归常规知识产权诉讼轨道——而这正是滥用该制度者最不愿看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