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5年7月31日,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37编第42.104(b)(4)条款,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备忘录,以明确对多方复审(IPR)请求的要求。该文件强调,请求人必须清楚指明所挑战权利要求中每一项要件在作为依据的现有技术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中的具体位置。
此前,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允许请求人借助专利申请人自认的现有技术(AAPA)、专家证言、常识(common sense)及其他形式的公知常识(general knowledge)来补全缺失的权利要求要素。但新指引明确规定,此类公知常识(包括AAPA)不得再用于补充缺失的权利要求要素。若IPR请求书试图依靠公知常识填补现有技术漏洞,PTAB将拒绝立案。 备忘录明确,第104(b)(4)条款并未限制使用公知常识来佐证技术结合的动机,或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悉的内容。然而,该条款可能比《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1(b)条款更为严格。就在备忘录发布几周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hockwave Medical诉Cardiovascular Systems案中裁定,使用AAPA补充缺失的权利要求限制并不违反第311(b)条款——这凸显出行政规则与司法解读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专利商标局的新要求将适用于2025年9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所有IPR请求。 实务提示:为达到立案标准,IPR请求人应确保将每一项权利要求要素明确对应到现有技术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中。依赖公知常识填补缺失要素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编译自: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use-of-general-knowledge-in-ipr-274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