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作者已对本文内容进行“时间戳”备案(备案证书编号为:TSA-01-20220528732207479;认证码为:76A89E6D5F1FADFB6ABE85FD778AA715BB7E47D22E6D1B5CEB826947E11EB010),用于未来遭遇著作权侵权时维权之用。敬请知悉。
2.“PTAB”即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指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3.“PGR”即 Post-Grant Review,指授权后重审专利无效,申请人应在专利授权日(或再发布日)后 9个月之内提出。若针对同一专利的 PGR 已经被提起,则 IPR 申请人只能在 PGR 结束后方可提起 IPR。
4.“CAFC”即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指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5. IPR 程序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终结;以此终结的,PTAB 可终止此程序或出具裁决。但是,若该程序的审理已近尾声,则 PTAB 有权拒绝双方的和解。
6.IPR的发起方必须披露全部的real party in interest,即真实利益相关方。
本文作者:桂佳(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和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资格律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专家)文章来源:本文由环球律师事务所供稿。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本号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