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欧洲专利体系下,欧专局集中审查欧洲专利申请,为申请人节省了在多国并行申请的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较高质量。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欧洲专利生效和后期维护(如翻译、登记、缴费等事宜)都有各自的规定,因此授权后的欧洲专利须依照各国国内法分别进行生效和后期维护,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能会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昂贵的过程。此外,由于欧洲专利生效后即“分散”等同为若干个在成员国生效的国内权利(欧洲专利这一特征使其被形象地称为“a bundle of rights”),因此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等相关工作都要在各个成员国的法院和/或行政主管机构分别进行(例外: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可以向欧专局提起异议程序),导致专利权人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并显著增加其诉讼难度与应对成本。
针对这一问题,欧盟计划引入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体系。根据欧专局网站2022年4月29日更新的信息,单一专利体系预计将于2022年下半年开始运行(链接: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0429b.html)。欧专局将提供一站式服务来登记并统一管理单一专利。单一专利可以通过欧专局前的集中登记程序在多达25个成员国内获得保护(欧盟27国除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外均加入了欧洲单一专利项目,英国在脱欧之后已经声明退出了该项目)。在登记单一专利前,申请人仍需以与目前相同的方式向欧专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以获得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一个月内,专利权人需向欧专局提起登记单一专利的请求。
此外,欧专局将专门提供一个新的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将涵盖与单一专利有关的法律状态信息,如许可、转让、失效、撤销和限制。在单一法律体系下,转让和许可可以在欧专局集中登记,而无需在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登记簿中进行多次并行登记。
在降低成本方面,单一专利体系在费用的缴纳方式和金额等方面也做出了优化。比如在年费方面,在单一专利体系开始之后,专利权人将按照统一的法律要求使用统一的货币(欧元)向欧专局支付年费,而无需再按照各专利生效国不同的法律要求分别向其缴纳年费,这将大大节省专利权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同时单一专利的年费被设定在了一个非常友好的水平,在第一个十年(目前欧洲专利的平均寿命)单一专利所需缴纳的年费总共不到5000欧元,这也为专利权人降低了经济成本。就翻译费而言,在单一专利体系开始之后,仅在六年(最长可延长到十二年)的初始过渡期内对欧洲专利文本有翻译要求。如在欧专局前的程序语言为英语,则专利权人需提供一份该欧洲专利另一门欧盟官方语言的全文翻译。而在上述过渡期结束后,单一专利生效将无需提供任何专利文本的翻译。
欧专局在其网站上关于单一专利设有常见问题解答专题页面,我们从中选取部分重要内容编译如下:
一、基本信息
1. 什么是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该专利经权利人申请,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单一效力。最初,单一效力的预计覆盖范围为至少17个欧盟成员国(就此问题,可参阅下文“单一专利覆盖了哪些地域范围?”)。
单一专利赋予发明人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成员国境内统一的保护。这里“统一保护”意味着,单一专利授予的权利范围、限制条件、法律救济在所有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成员国都是相同的。
2. 为什么要引入单一专利制度?
目前,发明人可以通过一件欧专组织成员国国内专利或者一件欧洲专利使其发明在欧洲获得保护。欧专局集中审查欧洲专利申请,为发明人节省了在多国并行申请的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高质量。
然而,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必须在各生效国单独进行生效和后期维护工作。这可能是一个复杂且昂贵的过程,具体原因是:各成员国生效要求不同(基于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可能导致高昂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生效费(即某些国家为公布翻译而要求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的代理费,例如因生效和后期维护(缴纳成员国年费)而发生的律师费。这些费用取决于专利权人希望其欧洲专利生效的国家数量,其数额可能相当可观。
在单一专利体系下,前述复杂且昂贵的成员国生效程序要求将不复存在。单一专利可以通过欧专局前的一站式登记程序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内获得保护。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单一专利指南》的有关内容(链接: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unitary-patent-guide.html;中文介绍:http://www.huasun.org/ipnews/794)
3. 在单一专利体系中,25个参与的成员国授予欧专局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关于创设单一专利体系的1257/2012号欧盟条例,参与成员国授权欧专局行使以下职责:
• 受理和审查对单一效力的请求
• 登记单一效力
• 在过渡期内,公开翻译
• 建立并维护一个新的“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包括对单一专利的转让、许可、失效、限制或撤销的录入
• 收取单一专利年费
• 将部分年费分配到参与的成员国
• 管理补偿机制以支持部分特定申请人
欧专局关于单一专利的决定将由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43(2)条所设立的新的单一专利部门来接管。针对该部门做出的决定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申诉。
二、新体系开始实施的日期
1. 单一专利体系何时开始实施?
待满足一定数量要求的欧盟成员国必要的批准程序完结后,单一专利体系预计在2022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单一专利体系与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密不可分,后者对单一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拥有管辖权。关于建立单一专利体系的两个欧盟条例(No.1257/2012和1260/2012)将自《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具体而言,这一日期将是德国交存其对《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文书之日起第四个月的第一天。
单一专利的二级法规,特别是《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该细则正式授权欧专局对单一专利进行管理)和《单一专利保护费用细则》(Rules relating to Fees for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也将于同日开始实施。
三、单一专利体系的地域范围及可能的结合保护
1. 单一专利覆盖了哪些地域范围?
单一专利体系最终将覆盖所有参加创设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加强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框架的欧盟25个成员国境内。但是,要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成员国不仅要参加前述“加强合作”项目,还要在单一专利效力登记时已经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预计在单一专利体系开始实施时会有至少17个成员国已经完成前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
一件单一专利的保护的地域范围在其整个有效期内是固定的,并不会因为在其登记单一效力之后有新的成员国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而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这些新增的国家。
2. 在欧洲,我能将专利保护的不同路径结合起来吗?
单一专利为权利人在各成员国国内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之外提供了另外一个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的可选项。权利人如果倾向于在欧洲专利组织各个成员国分别获得保护,仍可以在对应成员国专利局提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而在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之后进入到一个或若干个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进行生效的选项也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此外,单一专利还可以和传统的欧洲专利结合起来实现保护:权利人可以登记一件欧洲发明专利的单一效力并在其他单一效力未覆盖的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按照传统的欧洲专利的生效要求到各国进行生效。不过,在单一专利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境内,一件发明是不可能获得传统的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的双重保护的。
四、单一专利的费用
1. 单一专利的费用有哪些?
请求单一效力是完全免费的,即,并不需要就此向欧专局缴纳申请费、审查费或登记费等。
用于维持单一专利的年费被设定在一个很有吸引力和友好的水平。在第一个十年(目前欧洲专利的平均寿命)单一专利所需缴纳的年费总共不到5000欧元。
经过对费用和间接成本的比较后发现,一件单一专利的总体费用水平显著低于一件传统的欧洲专利在四个国家生效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当将单一专利简化管理所节省的成本也考虑在内时,单一专利在节约开支方面的潜力就更加显现出来。在传统的欧洲专利“分散化”的授权后的生效阶段,不同金额的年费必须以不同的货币支付给各国专利局,且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尤其是在时限方面。对于单一专利而言,权利人只需要向欧专局以单一货币(欧元)通过标准化程序在一个统一的期限内缴纳年费即可,且并无义务指定代理人来缴纳。
此外,对于需将其初始申请文件翻译成任一门欧专局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的中小企业申请人来说,其还可以获得500欧元的翻译费用补助。(其住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必须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且需要最初以英语、德语或法语之外的另一门欧盟官方语言提交了欧专申请或国际申请)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单一专利指南》的有关内容(链接: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unitary-patent-guide.html;中文介绍:http://www.huasun.org/ipnews/794)
五、请求获得单一专利
1. 获得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即单一专利)的要求是什么?
在向欧专局请求登记单一效力之前,申请人必须首先获得一件欧洲专利。也就是说,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仍以与目前相同的方式基于《欧洲专利公约》规定被提交和处理。
为能够获得单一专利的登记,欧洲专利必须已经针对全部参加单一专利的25个欧盟成员国被以同一套权利要求授权,无论这些成员国是否已经实际上被单一专利体系所覆盖。所以,重要的是不要撤回针对前述25个成员国中任何一个的指定,因为这将排除获得单一专利的可能性。此外,该欧洲专利也不得包含针对不同成员国的不同的权利要求,因为这将同样导致权利人无法在欧专局登记单一效力保护。
一旦一项欧洲专利获得授权,为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其权利人必须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单一效力请求”。该请求应自欧洲专利公报上的授权公告日起一个月内使用程序语言以书面形式提交(含线上提交)。单一效力请求还必须包含一份对于欧洲专利的翻译(另请参阅“请求单一效力时是否有任何翻译要求?”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欧洲专利局建议使用Form 7000表来提交单一效力请求。
2. 什么时候可以就哪些欧洲专利请求获得单一效力保护?有什么过渡措施吗?
授权公告日在关于建立单一专利体系的两个欧盟条例(No.1257/2012和1260/2012)实施日期之后的欧洲专利均可请求单一效力保护。这两个条例将自《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欧专局会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一日期。
为了鼓励尽早采用单一专利,欧专局为用户引入如下两项过渡措施:
(1)提前请求单一效力:这一过渡措施将允许申请人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之前提交单一效力请求,这将使得欧专局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后立即为其登记单一效力,当然,前提是《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中的所有相关要求都被满足。
(2)请求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授权意向通知书(即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3)条发出的欧专局通知)之后、答复同意拟授权文本之前,可以提起该请求。这将确保该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落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从而使得申请人在过渡措施适用时间段(请见下一段说明)内不会丧失获得单一效力的机会。
上述过渡措施适用于已进入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其适用时间段从德国交存其对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文书之日开始,至单一专利体系正式开始实施时截止。德国交存批准文书的日期预计将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前三到四个月之间,该日期将在欧专局网站上公布。在德国交存批准文书之日起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正式生效。
对于上述过过渡措施的详细说明和示例,详见链接: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transitional-arrangements-for-early-uptake.html 也可参考中文介绍:http://www.huasun.org/ipnews/784
3. 欧专局是否会为单一专利颁发专利文件?
除了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公布的欧洲专利文件之外,欧专局不会为单一专利公布其他文件。但是,一旦登记了单一效力,单一专利权利人将收到一份证书。
六、翻译
1. 请求单一效力时有什么翻译要求吗?
在过渡期内,一份单一效力请求必须附有欧洲专利的译文,具体要求如下:
(1)如果程序语言是法语或德语,则需提交一份欧洲专利文件的完整英文翻译;或
(2)如果程序语言是英语,则需提交一份欧洲专利文件的其他任意欧盟官方语言的完整翻译。
根据关于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的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和《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第6(2)(d)条的要求,欧专局会检查译文是否与单一效力请求一起提交。如果没有,欧专局会要求请求人在不可延长的一个月内期限补交。该译文不需要认证,欧专局也不会检查其准确性,这是因为该译文并无法律效力且仅供参考之用。但是,根据前述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前言第12项,该译文不应为机器自动翻译。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单一专利指南》的有关内容(链接: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unitary-patent-guide.html;中文介绍:http://www.huasun.org/ipnews/794)
七、提交“选出”通知
1. 可以向欧专局提交从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选出(opt-out)的通知吗?
不可以。要求从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选出(opt-out)的通知只能提交给统一专利法院,而不应提交给欧专局。
八、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
1. 单一专利有专门的登记簿吗?它包含什么内容?
是的。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作为欧洲专利登记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专门部分已经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27条的规定设立。基于法律确定性和对用户的透明度的考虑,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具有与欧洲专利登记簿相同的基本结构和功能,不过在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中有一些新的版面视图。
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包含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中明确列出的所有条目,特别是,其中包括单一效力已经登记的情况、单一效力的登记日期以及其他程序的信息,例如单一效力请求的提交日期、单一专利在哪些成员国有效以及许可声明的提交和撤回日期(如有)。关于单一专利年费缴纳的信息和统一专利法院就单一专利有效性做出的所有决定的信息也将被显示在登记簿中。如需了解完整的登记簿条目列表,请参阅《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第16(1)条的有关内容。
2. 欧洲专利登记簿上是否会显示关于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中“选出”的有关信息?
是的。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起,欧洲专利登记簿上就会显示出一件传统的欧洲专利是否被从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中选出。
外部链接
欧专局介绍单一专利常见问题解答的专题页面: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fa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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