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英文简写UPC)是其成员国共有的一家新国际法院。它将提供简化的、更快的、更有效率的司法程序。由法律和技术法官国际化组成的审判庭也将做出高质量决定。另外,《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协调了专利实体法,涉及一件专利赋予的权利的范围和限制、以及侵权案件中可获得的救济措施。
一、什么是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英文简写UPC)是其成员国共有的一家新国际法院。它将提供简化的、更快的、更有效率的司法程序。由法律和技术法官国际化组成的审判庭也将做出高质量决定。另外,《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协调了专利实体法,涉及一件专利赋予的权利的范围和限制、以及侵权案件中可获得的救济措施。
统一专利法院是依据一项国际协议设立——2013年2月19日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它将对“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的纠纷解决有专属管辖权。该专属管辖权在涉及欧洲专利时有一些例外:在成员国国内法院仍能提起诉讼;欧洲专利权人可以在七年过渡期内从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选出(opt-out),该过渡期可以最多再延长七年。选出将在所涉欧洲专利的整个保护期内有效。统一专利法院的决定将在那些决定作出之时已经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境内有效。统一专利法院对成员国国内专利没有任何管辖权。
二、统一专利法院的架构是怎样的?
统一专利法院将由分散的一审法院和坐落于卢森堡的上诉法院组成。一审法院由坐落于成员国国内的地方分院(local divisions)或者地区分院(regional divisions)以及一个中央分院(central division)组成。登记处(Registry)将设立在上诉法院所在地。法官培训中心将位于布达佩斯。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将位于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
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庭将由来自多国并有法律和技术资格的专利法官组成。其程序被设计为,一审判决预期可在提起诉讼大致一年内被作出。
三、统一专利法院有哪些职能?
作为一般原则,统一专利法院对与欧洲专利、单一专利、向被这些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覆盖的产品签发的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民事诉讼有专属管辖权。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32条规定,统一专利法院特别将具有以下专属管辖权:
1、实际的或受威胁的侵权之诉以及相关抗辩
2、确认不侵权之诉
3、临时措施、保护措施和禁令之诉
4、撤销之诉
5、撤销之反诉
统一专利法院也将作为行政法院就以下问题有专属管辖权,即欧专局行使单一专利体系1257/2012号欧盟条例下的职责而作出的决定。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规定了缔约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将就那些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的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诉讼仍然有管辖权。
四、 统一专利法院在过渡期(选出机制以及诉讼地选择)的安排是什么?
在七年的过渡期内(该过渡期可以再次最多延长七年),当涉及“传统”欧洲专利诉讼时,提供以下可能的选择:
1、侵权之诉或撤销之诉仍可向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3条第1款)
2、在过渡期到期前,欧洲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针对其欧洲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就整个保护期限,将能够选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除非诉讼已经在统一专利法院被提起。为此,专利权人需要将选出通知到统一专利法院登记处(Registry of the UPC)。在登记簿(Register)上被登记后,该选出才生效(《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83条第3款)。该选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被撤回,除非诉讼已经在成员国国内法院被提起(《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83条第4款)。针对欧洲专利和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选出的日升期,将计划在统一专利法院运行前三个月开始。
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过渡期内的选出或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适用于单一专利。
五、《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将何时生效?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将在第13个成员国批准或加入的文书被寄存后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该13个成员国必须包括2012年欧洲专利生效最多的三个成员国,即法国、德国和意大利。
2015年10月,《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临时适用议定书》由成员国代表签署。该《议定书》将允许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前其中的机构、组织和财政条款即可以被应用。这样,在《欧洲统一法院协议》生效前,关于统一专利法院实际设置的重要决定——例如法官选录——就能被完成,以便统一专利法院将在第一天就能够完全运作。该临时适用阶段也将被用于允许选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请求的早期登记。
外部链接:
欧专局关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答疑英文原文: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pc/upc-faq.html来源说明
文章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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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HUA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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