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1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通知的答复期将从信件上标注的日期开始计算。这标志着欧洲专利局程序的改变。目前,欧洲专利局的信件被视为收件人在信件上标注的日期后10天收到,因此有额外10天的答复期。
10 天规则规定,收件人收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的信件的日期被视为信件标注日期后的10天。因此,答复期从信件上标注日期的 10 天后开始。例如,一份标注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的信件,回复期限为三个月,则回复期限为2023年10月10日加10天加三个月(2024年1月20日)。这一截止日期是因从法律虚构的角度,收件人是在10月20日而不是信件上注明的 10 月 10 日收到信件的。10天规则最初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欧洲专利局发送信件时因邮政邮件延误或丢失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然而,当今欧洲专利局使用电子邮箱发出绝大多数信件,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10天规则的合理性越来越令人怀疑。所以,为了与世界其他地方建立统一性,10 天规则正作为欧洲专利局数字化转型战略的一部分而被取消。随着10天规则的取消,2023年11月1日起的欧洲专利局信件无论是以电子还是邮寄方式发送都将被视为在其注明日期送达,例如,一份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的信件,其答复期限为三个月,其截止日期即为2023年11月10日加三个月(2024年2月10日)。
由于10天规则将于2023年10月31日取消,如果信件上的日期早于2023年11月1日,则10天规则仍将适用,信件将被视为在信件上标注的日期后10天送达,任何截止日期都将据此计算(即使截止日期是2023年11月1日或更晚)。取消10天规则将有效地把答复期缩短10天。对于较长的答复期,例如6个月,这一变化的影响可能微乎其微。但是,对于较短的答复期(如2个月),这一变化可能会对报告和答复时间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申请者应当尽早提供说明,以确保及时执行。另外,当欧洲专利局信件的递送出现问题时,收件人可对递送提出异议。如果收件人对欧洲专利局信件的递送提出异议,欧洲专利局有义务证明信件已经递送以及递送日期。如果欧洲专利局无法证明信件已送达,则信件将以新的日期重新发出,新信件的截止日期被视为从新的日期开始。对于未送达的信件,未送达信件所设定的截止日期则被视为无效。
如果信件已经送达,即使取消了10天规则,答复期限将受送达日期的影响按照新的7天规则来决定。
欧洲专利局取消了10天规则并重新设立了7天规则。如果收件人声称欧洲专利局信件是在信件上打印的日期之后收到的,那么信件上标注的日期与实际递送日期之间相隔多少天是相关的。
如果信件是在信件上标注日期的7天之内送达的,则不作任何调整,信件规定的任何答复期限将从信件上标注的日期开始计算。但是,如果欧洲专利局确定该信件是在其标注日期之后7天以上送达的,则该信件所规定的任何截止日期将延长,延长天数为实际递送日期与信件标注日期之间的差天数减去7天。这就确立了新的7天规则。例如,如果收件人在文件上标注的日期16天后才收到信件,答复期限将延长9天。
本文编译自: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epo-s-10-day-rule-to-end-october-31-2617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