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决不应被解读为对地区法院的下述惯常做法构成任何质疑:在Alice第二步骤存在事实争议时径行驳回相关动议,而无需就第一步骤作出明确裁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上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 Ollnova Technologies Ltd. 诉 ecobee Technologies ULC 一案作出具有先例效力的判决,撤销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DTX)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就35 U.S.C.§101项下的专利适格性问题作进一步认定。CAFC此次发回重审,主要缘于地区法院在适用Alice案所确立的客体适格性审查标准时,对陪审团的指示存在错误;与此同时,CAFC驳回了ecobee针对Ollnova所持楼宇自动化系统(BAS)相关专利提出的适格性质疑——上述专利旨在攻克无线网络领域中的若干技术难题。
陪审团裁决表未明确“抽象概念”,侵权问题“一刀切”提问构成程序瑕疵
2022年3月,Ollnova对ecobee提起诉讼,指控后者的智能恒温器产品侵犯其名下三项专利的权利要求,分别为:美国第7,860,495号专利、第8,264,371号专利及第7,746,887号专利。
'495号专利:公开了一种应用于BAS的双无线网络架构,通过冗余设计确保在任一网络发生故障时,蓝牙网络或空气质量控制系统等楼宇组件仍可正常运转;
'371号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无线传输“数值变化(COV)”信息(例如温度偏离设定值)的技术方案,可有效缓解通信失效问题;
'887号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楼宇系统监控方案,通过设定轮询间隔代替持续监测,以解决带宽和功耗瓶颈。
ecobee曾依据§101以客体不适格为由提出动议,请求驳回全部专利侵权之诉。地区法院认为,'495号专利的涉案权利要求指向“利用两个独立来源的信息控制通用‘组件’”这一抽象概念,但其能否通过Alice第二步骤的审查仍存在事实争议;同时认定'371号及'887号专利在Alice第一步骤即属于适格专利客体。庭审终结后,陪审团裁决表虽就每项专利分别列示了无效性问题,却仅以单一一题概括处理侵权问题——即"ecobee是否侵犯了Ollnova的专利"。
上诉中,CAFC采纳了ecobee的主张,认定上述侵权问题的提问方式存在程序瑕疵:该提问允许陪审团在未就ecobee是否侵犯任一具体权利要求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侵权认定。CAFC指出,本案裁决表在实质内容上与 Optis Cellular Technology 诉 Apple 案(2025年)中的裁决表如出一辙——该案同样系自美国地区法院法官Rodney Gilstrap的法庭上诉而来。在Optis案中,CAFC业已明确否定了Ollnova于本案中所主张的同类抗辩,重申陪审团损害赔偿裁决并不足以证明陪审团就同一专利遭受侵害一节已达成一致意见。
CAFC亦支持ecobee关于'495号专利有效性陪审团指示存在错误的主张。地区法院虽将Alice第二步骤交由陪审团裁断事实争议,但裁决表自始至终未告知陪审团'495号专利所指向的抽象概念究竟为何,遑论该抽象概念本身不得作为Alice第二步骤中的“发明性概念”。在Alice框架下,地区法院必须就所涉抽象概念向陪审团作出明确指示,方能恰当框定后续法律审查的范围,即第二步骤所识别的发明性概念是否显著超越第一步骤所识别的抽象概念。
判决脚注部分由巡回法官Raymond Chen撰写,其中指出抽象概念的识别途径具有多样性,可通过裁定、当事人合意、推定或其他方式予以确定。“因此,本判决不应被解读为对地区法院的下述惯常做法构成任何质疑:在Alice第二步骤存在事实争议时径行驳回相关动议,而无需就第一步骤作出明确裁定。”该脚注进一步澄清,地区法院有权在进入第二步骤之前自行确定抽象概念,从而避免出现以下情形:庭审结束后才就第一步骤识别抽象概念,且该概念与陪审团指示所反映的抽象概念不一致,进而不得不重启庭审程序。
CAFC维持驳回三项BAS无线网络专利§101项下JMOL动议的裁定
尽管CAFC将本案就侵权与损害赔偿问题发回重审,并责令地区法院就Alice规则的适用向陪审团作出适当指示,但CAFC同时驳回了ecobee对地区法院相关裁定的质疑——即驳回ecobee所提“涉案专利依§101均属无效”的法律问题判决(JMOL)动议。
鉴于Ollnova并未主张'495号专利在法律上当然有效,CAFC仅需审查陪审团认定涉案权利要求适格是否具有法律上充分的依据。Ollnova的专家证人将“发明性概念”界定为“在通信失效情形下防止功能丧失的无线网络控制模式”,CAFC认为该证言已足以构成上述法律依据。
就'887号专利而言,CAFC将其权利要求与该院在 Packet Intelligenc诉 NetScout Systems 案(2020年,同样源自Gilstrap法官的法庭)中所维持的权利要求相类比。在该案中,针对计算机网络流量分类的权利要求因解决了计算机网络所特有的技术难题,在Alice第一步骤即被认定为专利适格客体。同理,'887号专利的权利要求指向具体的技术性改进——通过“无线自动化设备”在既定的轮询和传输间隔内监测并传输参数。CAFC认为,该等权利要求所记载者,乃是关于数据传输时机与方式的具体技术方案,而非对数据采集行为的笼统抽象描述。
CAFC亦认定'371号专利的权利要求指向无线网络中自动化组件运行方式的具体改进。该专利所披露的数据传输方式解决了传统BAS系统带宽受限的痼疾——通过由外围组件主动“推送”COV信息,取代由网络中央组件被动“拉取”信息的传统模式。CAFC援引 Uniloc 诉 LG Electronics 案(2020年),指出'371号专利的涉案权利要求对BAS系统内的通信功能作出了类似的功能性改进。同时,CAFC驳回了ecobee就'887号及'371号专利所作的"以人类行为类比"之论证,认为该等类比未能充分顾及权利要求中针对无线网络所作的改进。
最后,CAFC驳回了ecobee 关于其有权就‘371号专利获得不侵权JMOL的主张,认为Ollnova的专家证人已就ecobee产品中COV更新的传输方式提供了相应证言,陪审团有权对该等证言予以采信。在发回重审的同时,CAFC对地区法院剩余的证据裁定及判决前利息裁定等相关质疑未作进一步评析。
编译自:https://ipwatchdog.com/2026/06/09/cafc-reverses-edtx-infringement-and-damages-rulings-upholds-denial-of-jmol-on-section-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