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Stephen Thaler开发了一种其称为“创造力机器”的人工智能,进而创作了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作品,如下图所示。Thaler 试图注册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版权,将“创造力机器”列为作者,并声称自己作为“创造力机器”的所有者,应根据“雇佣作品原则”拥有版权。美国版权局拒绝注册,理由是“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没有人类作者。Thaler 向版权局提出了两次复议请求。当这两次请求均被驳回后,他最终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Thaler辩称,美国的版权法是灵活的,过去已经涵盖了通过新技术开发的创造性作品。因此,版权法也应该能够涵盖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虽然Beryl A. Howell法官同意版权理应适应新的表达方式,但她还是明确指出,人类的创造力是可受版权保护的核心,“即使人类的创造力是通过新工具或新媒介来实现的”。案名为Thaler v. Perlmutter, 案件编号为22-1564 (BAH), 8(D.D.C.,2023年8月18日)。人工智能能够在没有任何人类指导的情况下生成作品,而这种人类指导正是可受版权保护的关键所在,也是人工智能与其他可能能够生成创造性作品的技术形式的区别所在。Howell法官最终认定,本案是一个简单明了的人类著作权问题。Thaler 在申请中声称,该作品是“机器自主”创作的,他对版权的所有权不是来自于他自己的作者身份,而是来自于他对创作该作品的人工智能的所有权。案名为Thaler v. Perlmutter, 案件编号为22-1564 (BAH), 14(D.D.C.,2023年8月18日)。因此,Howell法官认定,由于没有人类参与作品的创作,版权局拒绝注册的做法是正确的。Thaler 的律师回应称:“在我们看来,版权法明确规定美国公众是法律的受益者,无论作品是如何制作的,只要鼓励作品的生成和传播,公众就能从中受益。”最近有报道称,该律师的客户有意对判决提出上诉。Howell法官承认,在版权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1)“需要多少人工输入才能使人工智能系统的用户有资格成为生成作品的‘作者’;”(2)“对生成图像所获得的保护范围;”(3)“在系统可能是根据未知的已有作品进行训练的情况下,如何评估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原创性;”以及(4)“如何最好地利用版权来激励涉及人工智能的创造性作品”。案名为Thaler v. Perlmutter,案件编号为22-1564(BAH),13(D.D.C.,2023年8月18日)。这些都是棘手的问题,随着人工智能进一步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更多的美国法院将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事实上,在人工智能通过已有作品进行训练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原创性问题已经成为多起未决诉讼的主题。至少就目前而言,Thaler v. Perlmutter案确立了一个起点,即人工智能在没有人类参与的情况下自主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本文编译自:https://www.mondaq.com/unitedstates/copyright/1381650/no-human-involvement-no-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