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ITC决定对大疆无人机337调查案(337-TA-1133)中行政法官于3月2日作出的初裁,予以部分复审。ITC决定如下:
(1)对部分涉案产品未侵犯184专利第1、2项权利要求的初裁结果予以复审;(2)对未侵犯174专利和013专利的初裁结果不予复审(即采纳);
(3)对大疆自称含有重新设计的转子锁定装置(redesigned rotor locking mechanisms)的产品是否进行裁决,决定予以复审;
(4)利益相关方可就复审、救济措施、公众利益和税率向ITC提交简要说明;
(5)延长本案的目标终止时间到2020年8月10日。
(ITC复审通知截图)
可以看出,大疆并未侵犯道通174专利、013专利这一结果可以说是“板上钉钉”了。
但大疆有没有侵犯184专利,此时恐怕还不能下结论。
上篇文章一“战”到底:大疆无人机“337调查”、PTAB无效案梳理 中提到,337立案后不久,大疆就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对涉案3件专利,也就是184专利、174专利、013专利,都提起了行政无效程序。
2020年5月13日-14日,PTAB宣布174专利和013专利全部无效,184专利第1、2、5-9、11项权利要求无效。
2020年5月29日,大疆向ITC提交了PTAB的无效决定书。
而ITC的复审通知,详细说明了对哪些初裁内容予以复审,而对哪些初裁内容不予复审。
(ITC复审通知截图)
其中第一点如下(原文):
(1) With regard to the ʼ184 patent, the Commission has determined to review the ID’s findings of infringement with respect to claims 1 and 2 but not claim 5. The Commission has determined not to review, and thereby adopts, the ID’s findings that: (a) Respondents have satisfied both the technical and economic prongs of the domestic industry requirement; and (b) claims 1 and 2 are not invalid as anticipated or obvious.
参考翻译:关于184专利,委员会决定复审初裁中侵犯权利要求1和2,但未侵犯权利要求5的内容。委员会决定不复审(即采纳)以下初裁内容:(a)被告满足“国内产业”要求中的技术要件和经济要件;(b)权利要求1和2不因被先占或显而易见而无效。
注:先占(Anticipation)规定于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相同于通常所说的新颖性。
(行政法官3月2日初裁内容截图)
也就是说,关于184专利中的第1和2项权利要求到底是否有效,ITC与PTAB是持有不同意见的。
那么,大疆究竟有没有侵权?ITC是否会发布排除令或禁止令?只能静候ITC终裁结果了。
最后一点点补充:3月2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4月21日向公众公开的初裁显示,认定大疆的部分涉案无人机产品侵犯了184专利和013专利,但没有侵犯174专利。但其实在3月9日,行政法官已作出了更正,认定大疆侵犯184专利,而未侵犯174专利和013专利。该份更正决定,目前尚处于保密状态,公众无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