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时代,知识产权所有者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试图揭露匿名侵权者的身份以阻止侵权活动。即使品牌所有者成功地揭露了侵权者的身份,也很难找到适当的司法管辖区来提起指控,由于侵权者经常是跨国的。然而,《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内在保护,使其免受试图销售侵权产品的仿冒者的侵害。
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如果版权所有者认为某一方侵犯了其注册版权,可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送“移除通知”,要求 “迅速”移除或禁止访问该材料。(《美国法典》第17编第512(c)(1)(C)、(c)(3)条)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到“移除通知”后,被控侵权者有权提交反通知,将其产品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平台上重新上架。(《美国法典》第17编第512(g)(3)(D)条)一般情况下,被控侵权者会提交一份反通知,发誓他们真诚地相信移除是一个错误或修改,产品将迅速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平台重新上架。此时,版权所有者有两个选择:起诉侵权者或默认侵权产品的存在。起诉侵权者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当被控侵权者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时,但《数字千年版权法》却使之变得容易得多。当被控侵权者提交反通知时,即表示他们“同意接受侵权者所在司法管辖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如果侵权者位于美国境外,则表示接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管辖。例如,见Epic Games, Inc. v. Mendes案, 案件编号17-cv-06223-LB, 2018 WL 2926086 (加州北区,2018年6月12日)。在提交反通知时,侵权者还同意“接受”版权所有者的“送达程序”。(《美国法典》第17编第512(g)(3)(D)条)例如,一名澳大利亚侵权者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Patreon上发布侵权产品,并针对《数字千年版权法》移除通知提交反通知。其被认定明确同意接受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法院的管辖,案名为Real v. Matteo, 案件编号17-01288, 2018 WL 493596(路易斯安那州西区,2018年1月3日)(认定澳大利亚侵权者“同意接受Patreon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加州旧金山的管辖”)。注册版权是利用《数字千年版权法》这一省时省钱条款的第一步。
本文编译自: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protecting-your-brand-using-dmca-1127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