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尚的魅力不仅在于面料与剪裁,更在于其传递的故事。色彩尤其承载着独特的分量——爱马仕的橙盒令人联想到复古皮具,蒂芙尼的蓝以及鲁布托的红底鞋,皆是奢华与历史的象征。但核心问题始终悬而未决:企业能否真正“拥有”一种颜色?这一看似简单的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错综复杂。法官必须在保护品牌标识与保障创作自由之间寻求精妙平衡。

商标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基础框架,强调对“来源识别符号”的保障。然而,颜色标记的判例始终折射出两种价值的冲突:既要维护品牌价值,又需避免抑制创新与竞争。
本文探讨商标法如何应对时尚界颜色独占的难题:从颜色保护的法律基础切入,梳理关键判例如何塑造当代规则,进而追问单一企业垄断颜色的合理性,并通过比较法视角揭示不同法域的逻辑差异。最终指出,商标法犹如一柄双刃剑,需在保护品牌独特性与尊重公共文化表达之间精准游走。
颜色商标的法律框架
多数法域允许企业注册任何能标识产品来源的符号——文字、标志或其他载体。但颜色注册的门槛更高:通常需具备“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将该颜色与特定品牌直接关联。美国《兰哈姆法案》虽承认这一原则,司法实践却持审慎立场:颜色本身不具天然独特性,企业必须证明该色号已被消费者唯一指向自身产品。
另一重限制来自“功能主义原则”。若颜色被认定具有功能属性(如独占会严重阻碍竞争),则不得注册。以舷外发动机为例:若某厂商独占黑色,将构成不公限制——黑色不仅是美学选择,更具缩小视觉体积、便于配件搭配等实用功能。
时尚颜色独占案例研究
Qualitex Co. 诉 Jacobson Products Co. 案
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Qualitex案中明确:单一颜色只要具备第二含义且非功能性,即可注册。该案涉及干洗店烫垫的金绿色,消费者已将该色与Qualitex品牌形成专属关联。法院指出,颜色与其他商标类型不应被区别对待。
Christian Louboutin 诉 Yves Saint Laurent 案
此案检验了颜色保护的边界。Louboutin主张其红底鞋已成为品牌象征,但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仅支持“红底与鞋身形成对比”时的商标权。若鞋身全红,则保护不成立。这一判决彰显了法院的谨慎权衡:既保护品牌标识,又防止企业对基础色彩形成过度垄断。
法理争议:颜色能否被独占?
学界长期争论颜色独占是否侵蚀文化符号的公共性。一方面,保护特色颜色可防止消费者混淆并回报品牌投入;另一方面,过度保护可能导致“色彩耗竭”——基础色系被大量垄断将挤压创作空间。
符号学维度使问题更趋复杂。颜色在时尚中不仅是来源标识,更承载美学、文化与情感意义。法律试图划分“来源识别”与“美学功能”的边界,实则映射出深层矛盾:法院将深植于集体文化的元素赋予私人独占,是否恰当?
国际视野与法律分歧
各法域对颜色商标的态度各异:欧盟允许注册,但要求严格图形化界定(常需潘通色号);加拿大要求独特性,但对可能具备功能性或范围过宽的颜色持怀疑态度;中日等国虽逐渐接纳颜色商标,执法一致性仍待进一步发展。这种分歧为全球化时尚市场的颜色保护带来挑战——同一颜色在一国受保护,在他国却可自由使用,令国际品牌战略复杂化。
颜色保护的边界
为防止颜色垄断过度扩张,司法体系划出清晰红线:功能性原则确保实用性或美学色彩仍可为竞争者所用;显著性要求保证仅消费者强烈关联的颜色获保护;此外,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等替代性制度,可为装饰特征提供有限期保护,避免文化符号被永久私有化。
“色彩耗竭”始终是政策关切的焦点。若过多色号被品牌占用,创意设计的调色盘将持续萎缩。法院因此坚持窄范围保护,确保法律不会锁死设计的基础工具。
结语
时尚颜色独占的判例史,既体现商标法的适应性,亦折射其审慎性。法院承认颜色的经济与象征价值,对已成为标志性品牌标识的色号予以保护,同时设定限制,确保色彩仍是文化公域的一部分,持续为竞争与创新赋能。归根结底,商标法在走平衡木:允许时尚品牌利用颜色的独占性,但抗拒将整个色谱私有化的诱惑。
编译自:https://fashionlawjournal.com/the-jurisprudence-of-color-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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