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新西兰知名玩具品牌筑愉(Zuru)诉丹麦玩具巨头乐高(Lego)案(案号:<2025> NZCA 650)于2025年12月10日迎来判决。

案件聚焦:“兼容性”的法律边界
本案的核心聚焦于商标法语境下的“兼容性(compatibility)”问题。据悉,本案的判决“为企业就合法使用他方商标(尤其是在通过引用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来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广告时)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件始末
筑愉是新西兰一家有名的玩具公司,该公司长期生产并销售多种塑料玩具拼砌积木。其玩具积木以MAX BUILD MORE商标进行销售。而乐高则是家喻户晓的玩具品牌。
筑愉的积木与乐高的产品相似,并设计为可与乐高产品兼容(即相互拼插)。起初,筑愉在其包装上标注了兼容性声明,且使用了文字商标LEGO,但未使用图形商标。其具体声明如下:“LEGO® BRICK COMPATIBLE(兼容乐高®积木)”。随后,筑愉将提及乐高的兼容性声明替换为范围更广的表述——“Compatible with major brands(兼容主要品牌)”。此后,筑愉又提出了该兼容性声明的多种变体,但均遭到乐高反对。
据此,筑愉请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判定其使用带有LEGO商标的兼容性声明不构成以下任何行为:①商标侵权 ②违反《公平交易法》③仿冒行为。
高等法院:筑愉未遵循诚实惯例
新西兰高等法院裁定,最初的兼容性声明侵犯了乐高的商标权,且筑愉的使用行为不符合“诚实惯例(honest practices)”,因此不适用新西兰《2002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2002)第94条(比较广告抗辩)以及第95条(表明商品质量的用途抗辩)。
上诉法院:法官意见分歧
而上诉法院在此案的裁定上则出现了意见分歧。
多数法官认定筑愉此举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以及“描述性使用”:Ellis法官和 Palmer法官认为,筑愉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use as a trade mark)”,因为该标注并未被用作其产品的“来源标志(badge of origin)”。换言之,该标识并非“用来表明筑愉商品的来源或出处”。两位法官认定,要构成商标性使用,标志的使用方式必须让消费者认为“这是在告诉我产品的来源”。因此,既然LEGO商标并非用于表明产品来源,“兼容乐高®积木”这一表述便具有描述性,意在说明“尽管不是乐高产品,但仍可与乐高产品配合使用”。
少数认定筑愉此举属于“商标性使用”:Cooke法官持不同意见,认为筑愉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法官认为,由于LEGO是一个臆造词(made-up word),对其的任何使用必然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其推理还受到这样一种担忧的影响:如果筑愉在产品声明中明确提及乐高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那么比较广告抗辩这一法条的意义何在?
最终,法院认定筑愉在最初的兼容性声明中使用“Lego”一词并未侵犯注册商标LEGO并驳回乐高的交叉上诉。
启示
对于出海企业和知产法务而言,这起有趣的案件堪称一本绝佳的实务教科书,为如何在包装上规范标注“兼容性”提供了重要指引。
编译自:https://www.mondaq.com/newzealand/trademark/1740460/zuru-vs-lego-a-matter-of-compat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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