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诉状修改 ITC对《规则》第210.14条关于诉状修改和调查通知的规定进行了多项修订。修订后的 210.14(a)及(b)(1)条款明确规定:若修改诉状及调查通知的动议涉及以下两种情形,即:(1) 新增不正当行为;或(2) 追加新被告,则该次修改必须满足第210.12(a)条的实质要求。因此,在依据该法案337条款(a)(1)(B)启动的调查中,若拟增加依据337条款(a)(1)(A)的诉由,修改后的诉状必须完整包含第210.12(a)条对应款项要求的全部信息。这一修订旨在确保:(1)充分告知当事人诉状实质性修改的范围;(2)为主审行政法法官和ITC提供审查依据,以助其判断该修改是否具备正当理由(good cause)。 此次修订还进一步规定,申诉方有义务将修改诉状及调查通知的动议送达至所有新增被诉方及现有被诉方。待ITC作出维持或不复审批准修改动议的初裁(initial determination)后,ITC需将修订后的诉状及调查通知送达至新增被诉方及相关国家的驻美使馆。 关于修订诉讼的答复期限,新规明确规定:被诉方须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后10日内作出答复:(1)收到批准诉状修改令状;或(2)收到委员会维持或不复审批准修改动议的初裁。 二、庭外取证(Depositions) 1. 取证时限 此前,原规定并未明确庭外取证的最长时限。修订后的 第210.28条规定现已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30条一致,规定单次事实取证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个自然日,其中记录在案时长上限为7小时。此推定时限适用于所有情形(包含需翻译人员介入的情形)。新规则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取证时长,并允许主审行政法法官根据需要延长时限。 2. 取证次数 规则修订后,事实取证总次数上限为20次(不随被诉方数量增加而调整)。但此次修订保留了主审行政法法官基于正当理由(good cause)酌情增加取证次数的裁量权。 三、文件出示要求(Requests for Production) 与取证程序类似,修订后的第210.30条使ITC的规则更加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订后的第210.30条现参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明确规定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披露其是否扣留了相关文件。 四、诉讼融资(Litigation Funding) 针对第 210.12条的修订建议,有评论者提议应要求当事方披露三方诉讼融资的存在。该提议旨在应对美国地区法院专利诉讼中日益普遍的第三方融资现象,并帮助ITC准确评估第三方融资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尽管ITC此次未采纳任何关于第三方诉讼融资的修订提议,但可能会在未后续的规则制定中予以考量。 内容来源: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itc-substantively-amends-its-rules-of-2984990/